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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秦后两千多年,使用
婢和农
的大地主庄园和小土地自耕农并存的生产方式一直是的中华诸帝国的生产方式,官方和民间的蓄
生产方式在中国长盛不衰。各朝各代的蓄
法律不断,如唐代的《
法》、清代的《逃人律》,严惩逃
和窝藏逃
的人
。《新唐书》刑法志在论当时的笞、杖、徒、
、死五刑时
:“三曰:‘徒’。徒者,
也”。
“记述秦代
隶买卖较
的材料是云梦秦墓所
的《日书》:‘收日可以
(买)人民、
、禾粟。闭日可以劈决池,
臣徒、
它牲。’‘离日不可以嫁女、娶妻及
(买)人民、畜生’。‘毋以午(时)
(卖买)臣妾、
,是谓并亡’;‘毋以申(时)
臣妾、
、货财’。《日书》中所提到的‘人民’即指
隶而言,‘臣妾’是先秦时期人对
隶最常用的称谓。据居延汉简,西汉时小
一名值一万五千钱,大婢一名值两万。西汉后期,王褒的《僮约》说一名
隶值一万五千。《风俗通》及东汉早期一名男
值两万。东汉晚期,郫县所
残碑上所记
婢价,每名4万钱,这比从西汉到东汉早期的价格为
。”
古代
隶社会为了防止
隶冒充公民或逃亡,迫使
隶在
上留有记号,使其在外表上很容易和公民区别开,这使抓捕逃
变为易事。当一个公民犯了罚金不能赎而又不至于
死的较重罪行后,秦汉国家要将其沦为不同级别的
隶作为惩罚,并
据罪行轻重附加黥(面额刺字)、劓(割鼻)、刖(斩脚)、
(割生
)等不同级别的伤残人
的
刑。秦汉法中在前额或脸
刺字的“黥刑”不减弱
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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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并不像有些人所说的仅是残余而已。从秦简得知,即使在百姓、士伍之类的平民家中,也拥有数量不等的臣妾;官吏、富人家中就更多。而且臣妾也并非仅从事于家务劳动,简文中明确表示,有的臣妾要从事于‘田作’,若他们骄悍不从主命,还会受到国法的制裁。官府也有不少的
隶,有
分
隶和私家臣妾一样,也要从事农业劳动。秦不仅有很多
隶,而且其中有相当一
分是在田野上服役的。西汉在经济上和秦有很大的连续
,所以农业中也大量地使用
隶劳动,而且有关的史料比秦更多。《史记.季布传》说到的‘田事问此
’,是西汉早期农业中使用
隶的一条重要证据。实际上这
现象在当时非常普遍,特别是1975年左右湖北江陵凤凰山汉墓中所
的竹简,提供了有关这方面的一些
有说服力的材料。如第八、九、一六八号等座墓中所
的竹简,其中既有
婢的名册,有的注明:‘耕大
四人’,或是:‘田者男女各四人,大
大婢各四人’,‘小
一人,持臿’,等等。有些竹简上还标明
婢所从事的各

职务,有侍、养、谒者、御、
仆、
仆、田等,田当然是指
田,即《季布传》所说的‘田事’。从事于田的
婢还有更细的分工,简文中的这些田事
婢,表明他(她)们和侍、御等不同,乃是一批专职的
田
隶。古代虽有男耕女织的传统,但西汉时女
也被驱使于田地之上,只是以往所不知的事实,因为在文献中从未提到过。尽
女
也和男
一样用于耕作,但男女之间似乎还有分工,如男
一般是‘
臿’,
锄者也有,并不多见,而女
都是
锄。凤凰山竹简中所记每家拥有生产
婢人数不算多,这和当时社会经济某些特
有很大关系。因为每家拥有
隶的多少,主要由占有土地多少所决定。从战国开始,虽然土地也渐渐变为一
能买卖的商品,但并不普遍,土地兼并引起人们重视始于武帝时。到西汉末东汉初,土地兼并比武帝时更严重。西汉晚期,张禹有田四百余顷,同时的庶民
方有田七百余顷。樊重也是平民,他广开土田三百余顷。垦
这些田地的自然是
隶:‘课役僮隶,各得其宜,而财利岁倍’。从王莽的‘王田’到刘秀的“度田’,对抑制土地兼并都无济于事。……《后汉书.第五
传》说第五
,‘免归田里,
自耕。’《东观汉记》则说:‘
免官归田里,躬与
共发棘田
麦。尝与
载盐,北至太原贩卖。’东汉民间大量使用
隶劳力与农耕,在地下
土的实
材料中也可看
,如四川东汉墓常
土持臿和持锄的陶俑。东汉时农业生产的特
是大农庄式的多
经营,由于土地更加集中,土地上的
隶人数也同步增长。特别是从东汉起,随着私有权的
一步发展,拥有田地之家析产别居的现象日益增多,于是
婢也和田地一样为家产的组成
分。张莹的《汉南记》中则以为‘(明帝外戚)
庆推居第、园田、
婢、钱悉分与(弟
)员、(
)丹。’东汉时关于田地和
婢并列在一起的史料,尚有1974年四川郫县所
的一快残碑:‘(
婢)五人,直(价值)廿万(钱);
一
,直万五千。’‘王岑田[数顷],直[数]万五千,
田、
生、
多、
白、
鼠,并五人[直廿万钱]。’‘张王田三十[数]亩,质三万。
俾、婢意、婢最、
宜、婢营、
调、
利,并[七人,直廿万八千(钱)]’。”
秦汉时农业中的
隶劳动虽占很大比重,但同时也存在其他不同
份的劳动者。范文澜叙述说:汉武帝对外用兵,财用不足,需要更多的
隶供剥削。他对一般无市籍的地主,鼓励献
婢,
献
隶多少,给予终
免徭役或
郎官等待遇。前111年,汉武帝大规模地没收商贾的田宅、钱财和
婢,获得数以万万计的钱财。被没收的
婢,有些留在本地官田上耕作,有些分发到皇帝的苑囿里养狗
禽兽,并分给
衡、少府、太仆(养
、骡、骆驼)、大司农等各个官府供使用。《史记.平准书》载杨可告缗使“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得民财
以亿计,
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又说“徒
婢众,而下河漕渡四百万石,及官自籴乃足”。郭沫若据四百万石推算
这次被押往长安的有22万
婢。当时的许多
婢参加了生产,《盐铁论.散不足篇》说“今县官多畜
婢,坐禀衣
……黎民昏晨不释事,
婢垂拱邀游也”;这说明了
婢比国家
隶——农民轻松愉快!汉元帝时贡禹说,各官府有官
婢十万余人,良民
租养活他们,每年费钱五六万万。皇帝同时也是占有十万以上
婢的大
隶主。皇帝占有大量公田河苑空地,使用
隶远不能开发这些田地,有时用‘假(借)’的形式让贫民垦
,作为皇帝的佃
。有封地的贵族,收
也分公费和私费奉养两
。公费是收田租和
赋(每一民
每年纳千二百),供朝见皇帝、祭祀祖先等事的费用。私费是占有田地、
婢及征收园池商市税,供贵族私用。(贵族)无限制地占有田地和
婢到了西汉后期特别严重,迫使某些
到危险的大官员要求朝廷限田、限
婢。前七年,丞相孔光等奏请:王、侯、公主、官吏、人民占有田地不得超过三十顷;占有
婢:王二百人、侯和公主一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孔光的主张未被实行。
从战国到两汉,是古代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阶段。到西汉早期,
隶劳动在手工业、矿冶方面比农业更突
。西汉末到东汉,工商业致富者减少,大富豪多为大农庄主,密集型的
隶劳动和大土地结合。魏晋时期,人数愈多,一家拥有僮
往往是上千人或上万人。
通观秦汉法律的一个共同特
是,除了家
拥有
隶外,当一个
犯国家法律的公民所犯的罪行比罚金规定的可赎罪严重,但又不严重至被
死时,国家对罪人惩罚和对其他公民的威慑是对其施以徒刑即沦为劳作
隶(隶臣、妾、城旦、舂)。与死刑相比,徒刑
有保存犯人生命的人
意义,同时又为国家获得了大批成本最低的
隶劳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