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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3/3)

不在记事录中留下说明,但这些材料我用完后是一定要再放回档案中去的。如果在记事录中列的一项内容,那就应该在档案中找到它才行。

割活动是在一月三十一日行的,那天是星期五。在接下来的星期二,赫克托又返回旧仓库去驱赶那些擅住者。同他一起去的是来自一家私人保安公司的护卫人员,他是特区的一名警察,还有四个膀大腰圆的大汉,他们是一家专门负责驱赶活动的公司派来的。据他的备忘录,这次驱赶活动共用了三个小时,其详细经过他记了整整两页纸。尽他尽量掩饰自己的情,但字里行间还是看得来赫克托对这类驱赶活动是不喜的。

当我读到下面一段文字时我的心为之一震:“这位母亲有四个孩,其中还有一个是婴儿。她住在一个两室的公寓里,连气也没有。他们就睡在地板上的两个床垫上。她当时和警察厮打到一起,孩就在旁边看着,但最终他们还是被赶去了。”

看来奥塔里欧是目睹了他母亲和警察的抗争的。

有一个被驱除的人员的名单,一共是十七名,不包括儿童。这份名单与星期一早晨有人放在我办公桌上的那份是一样的,那次放在桌上的还有一份《邮报》报此事的复印件。

在这份档案的后面,还有一些对这十七行驱赶的通知、告示等,放得比较散,也没有登人前面的记事录。这些通知没有张贴去,因为这些擅住者没有任何权利,甚至连得到通知的权利都没有。这些通知是准备为了掩人耳目,在驱赴行动之后才贴去的。很可能是现了那位先生的那个曲之后,钱斯自己把它们放在档案后面的,是为防止不时之需的。

法是很明显的,也是很愚蠢的。但钱斯是东。还没听说哪一个他的档案的呢。

当然我手中这份档案不是他来的,而是偷来的,这是盗窃罪,其证据已被掌握,盗窃者是一个白痴。

七年前我被雇用之前曾经过这样一程序,私家调查者曾取过我的指纹样。所以便把那些指纹与钱斯档案柜上的指纹对是极其容易的,只需几分钟即可。我可以肯定这件工作他们已经过了。他们能否据此而逮捕我呢?这是不可避免的。

我用了整整三个小时把全档案看完,这时我的地板上已摆满了一页一页的档案纸。我小心翼翼地把它重新整理好。恢复原样,然后开车去律师事务所复印。

她去商店买东西去了,这是她留下的字条上说的。我们还有一些很好的行李袋,我们分家时都没有提到。在最近一个时期内,她差的机会要比我多,所以我只拣了几件便宜的东西,如野营袋或运动时用的袋。我不想让她看见我。我把一些最常用的东西如袜,内衣,t恤衫,化妆品,鞋等我这些年来穿过用过的东西都堆在床上。反正这些东西她也会扔掉的。我又匆匆忙忙清理一下我的屉,以及我那一侧医药柜。拖着伤痛的带着神上的伤痛,我下了楼,把东西放到了我租来的汽车里,又返回来取了我的衣箱。我看见我曾用过的睡袋,我起码有五年没有用过它了,我把它也一块儿拿下去了,又拿了一床被和一个枕。我当然有权利把我的闹钟、收音机、便携式的cd机、几张cd盘、厨房里那个十三英寸的彩电以及咖啡壶、电风和巾拿走。

当我把车满,我留个字条给她说我走了。我把我的字条就放在她给我留的字条旁边,连看也没看一下。我当时情很复杂,似乎就要迸发来,我天生不会理这些情问题。我以前也没有搬去过,我真不知该如何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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