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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的除授﹑封荫之典﹐乘载﹑邮传之制﹐甄
﹑简练之方﹐士籍﹑军实之数。兵
下设四司﹕武选清吏司﹐考
武职官员的品级与选补﹑升调﹑承袭﹑封赠诸事﹐并
理土司﹔车驾清吏司﹐掌全国
政及驿传等事﹔职方清吏司﹐掌武职官员的叙功﹑
过﹑抚恤﹑军旅之简阅﹑考察﹑巡防等事﹐并
理关禁与海禁﹔武库清吏司﹐掌全国之兵籍﹑军
并武科考试之事。此外﹐清设稽俸厅﹐掌稽察武职官俸﹔会同馆﹐
理京师驿传事务﹔捷报
﹐掌递送文书。
工
工
为
理全国工程事务的机关。职掌土木兴建之制﹐
利用之式﹐渠堰疏降之法﹐陵寝供亿之典。凡全国之土木﹑
利工程﹐机
制造工程(包括军
﹑军火﹑军用
等)﹐矿冶﹑纺织等官办工业无不综理﹐并主
一
分金
货币和统一度量衡。明清工
下设四司﹕营缮清吏司﹐掌
室官衙营造修缮﹔虞衡清吏司﹐掌制造﹑收发各
官用
﹐主
度量衡及铸钱﹔都
清吏司﹐掌估销工程费用﹐主
制造诏册﹑官书等事﹔屯田清吏司﹐掌陵寝修缮及
销费用﹐支领
料及
分税收。除四司外﹐清设有制造库﹐掌制造皇帝车驾﹑册箱﹑宝箱﹑仪仗﹑祭
等﹔节慎库﹐掌收发经费款项﹔料估所﹐掌估工料之数及稽
﹑供销京城各坛庙﹑
殿﹑城垣﹑各
院衙署等工程。
刑
刑
为主
全国刑罚政令及审
刑名的机构﹐与督察院
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後审理和复
﹐共为“三法司制”。刑
的
职掌是﹕审定各
法律﹐复
各地送
的刑名案件﹐会同九卿审理“监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刑
的内
组织机构的设置是
省设司﹐明为十三司﹐名称与
诸司同。清增加直隶﹑奉天﹑江苏﹑安徽四司﹐为十七司。清刑
各司除分
本省刑名外﹐职掌他省及衙门的
分文书收发和某些日常政务。此外﹐清设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审
﹐掌
秋审﹑朝审各案﹔减等
﹐掌汇
各省及现审各案之遇赦减等事﹔提牢厅﹐掌
狱卒﹐稽察南北所监狱的罪犯﹐发放囚衣﹑囚粮及药
等﹔赃罚库﹐掌收放现审案内赃款及没收各
件﹐并保
本
现银及堂印﹔赎罚
﹐掌罚罪事﹔律例馆﹐掌修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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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二十七年(1901)﹐清政府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
﹐这是六
之外增设新
之始。二十九年又增设商
。三十一年再增设学
及巡警
。六
之制逐渐变化。
光绪三十二年﹐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将
改称度支
﹐兵
改称陆军
﹐工
与新设之商
合并为农工商
﹐原来的理藩院改称理藩
﹐刑
改称法
﹐另增设民政
﹑邮传
。将原设之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并
礼
﹐礼
内
机构中添设承政﹑参议二厅﹐仪制﹑太常﹑光禄三司及礼
库﹑礼学馆。至宣统三年(1911)四月﹐清政府成立责任内阁。五月﹐责任内阁颁布官制﹐设立制诰﹑铨叙等局﹐吏
遂撤。六月﹐将礼
改为典礼院﹐成为清政府专
朝廷坛庙﹑陵寝之礼乐及制造典守事宜﹐并掌修明礼乐﹑更定章制的机关。六
之制﹐遂告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