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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士(2/2)

第四场时务策三

吾故宽取士之法,有科举,有荐举,有太学,有任,有郡邑佐,有辟召,有绝学,有上书,而用之之严附见焉。

第三场《左》、《国》、《三史》为一科,《三国》、《晋书》、《南北史》为一科,新、旧《唐书》、《五代史》为一科,《宋史》、有明《实录》为一科,分年试史论各二。答者亦必摭事实而辨是非。若事实不详,或牵连他事而于本事反略者,皆不中格。

凡博士弟员遇以上四年仲秋,集于行省而试之,不限名数,以中格为度。考官聘名儒,不论布衣、在位,而以提学主之。明年会试,经、、史科,亦依乡闱分年,礼尚书知贡举。登第者听宰相鉴别,分置六各衙为吏,领簿书。其尤者,仿古侍中之职在天左右,三考满常调而后官郡县。又其尤者为各主事,落第者退为弟员,仍取解试而后得礼闱。

一,以所着书览,或他人代,详看其书足以传世者,则与登第者一。若无所发明,篡集旧书,且是非谬者,如今日赵宦光《说文长笺》、刘振《识大编》之类,帙虽繁,却其书而遣之。

上书有二:一,国家有大事或大,朝廷之上不敢言而草野言之者,如唐刘、宋陈亮是也,则当以谏职。若为人嗾使,因而挠朝政者,如东汉牢修告捕党人之事,即应斩。

荐举之法:每岁郡举一人,与于待诏之列。宰相以国家疑难之事问之,观其所对,令廷臣反覆诘难,如汉之贤良、文学以盐铁发策是也。能自理其说者,量才官之;或假之职事,观其所效而后官之。若庸下之材剿说欺人者,举主坐罪,其人报罢。若德如吴与弼、陈献章,则不次待之,举主受上赏。

第二场周、程、张、朱、陆六为一科,孙、吴武经为一科,荀、董、扬、文中为一科,、韩、老、庄为一科,分年各试一论。

宁可谓探筹为取士之善法耶?究竟功名气节人,不及汉唐远甚,徒使庸妄之辈充天下。岂天下之不生才哉?则取之之法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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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之法:其考校仿朱议:第一场《易》、《诗》、《书》为一科,午年试之;《三礼》兼《大》为一科,卯年试之;《三传》为一,酉年试之。试义各二,诸经皆兼《四书》义一。答义者先条举注疏及后儒之说,既备,然后以“愚”结之。其不条众说,或条而不能备,竟己意者,虽通亦不中格。有司有不依章句移文接命题者,有丧礼服制忌讳不以为题者,皆坐罪。

郡县佐之法:郡县各设六曹,提学试弟员之等者分置之,如赋税,礼曹主祀事、乡饮酒、上下吉凶之礼,兵曹统民之兵、城守、捕寇、工曹主郡邑之兴作,刑曹主刑狱,吏曹主各曹之迁除资俸也。满三考升贡太学,其才能尤着者,补六各衙门属吏。凡廪生皆罢。

太学之法:州县学每岁以弟员之学成者,列其才能德艺以上之,不限名数,缺人则止。太学受而考之,其才能德艺与所上不应者,本生报罢。凡士之在学者,积岁月累试,分为三等:上等则同登第者,宰相分之为侍中属吏;中等则不取解试,竟礼闱;下等则罢归乡里。

之法:六品以上,其十有五年皆州县学,补博士弟员,若教之十五年而无成则学。三品以上,其十有五年皆太学,若教之十五年而无成则学。今也大夫之与庶民之同试,提学受其请,是使其始不以正,不受其请,非所以优门第也。公卿之不论其贤否而仕之,贤者则困于常调,不贤者而使之在民上,既有害于民,亦非所以之也。

辟召之法:宰相、六、方镇及各省巡抚,皆得自辟其属吏,试以职事,如古之摄官。其能显着,然后上闻即真。绝学者,如历算、乐律、测望、占候、火利之类是也。郡县上之于朝,政府考其果有发明,使之待诏。否则罢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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