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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场时务策三
。
吾故宽取士之法,有科举,有荐举,有太学,有任
,有郡邑佐,有辟召,有绝学,有上书,而用之之严附见焉。
第三场《左》、《国》、《三史》为一科,《三国》、《晋书》、《南北史》为一科,新、旧《唐书》、《五代史》为一科,《宋史》、有明《实录》为一科,分年试史论各二
。答者亦必摭事实而辨是非。若事实不详,或牵连他事而于本事反略者,皆不中格。
凡博士弟
员遇以上四年仲秋,集于行省而试之,不限名数,以中格为度。考官聘名儒,不论布衣、在位,而以提学主之。明年会试,经、
、史科,亦依乡闱分年,礼
尚书知贡举。登第者听宰相鉴别,分置六
各衙为吏,
领簿书。
其尤者,仿古侍中之职在天
左右,三考满常调而后
官郡县。又
其尤者为各
主事,落第者退为弟
员,仍取解试而后得
礼闱。
一,以所着书
览,或他人代
,详看其书足以传世者,则与登第者一

。若无所发明,篡集旧书,且是非谬
者,如今日赵宦光《说文长笺》、刘振《识大编》之类,
帙虽繁,却其书而遣之。
上书有二:一,国家有大事或大
,朝廷之上不敢言而草野言之者,如唐刘、宋陈亮是也,则当
以谏职。若为人嗾使,因而挠
朝政者,如东汉牢修告捕党人之事,即应
斩。
荐举之法:每岁郡举一人,与于待诏之列。宰相以国家疑难之事问之,观其所对,令廷臣反覆诘难,如汉之贤良、文学以盐铁发策是也。能自理其说者,量才官之;或假之职事,观其所效而后官之。若庸下之材剿说欺人者,举主坐罪,其人报罢。若
德如吴与弼、陈献章,则不次待之,举主受上赏。
第二场周、程、张、朱、陆六
为一科,孙、吴武经为一科,荀、董、扬、文中为一科,
、韩、老、庄为一科,分年各试一论。
宁可谓探筹为取士之善法耶?究竟功名气节人
,不及汉唐远甚,徒使庸妄之辈充
天下。岂天下之不生才哉?则取之之法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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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之法:其考校仿朱
议:第一场《易》、《诗》、《书》为一科,
午年试之;《三礼》兼《大
》为一科,卯年试之;《三传》为一,酉年试之。试义各二
,诸经皆兼《四书》义一
。答义者先条举注疏及后儒之说,既备,然后以“愚
”结之。其不条众说,或条而不能备,竟
己意者,虽通亦不中格。有司有不依章句移文
接命题者,有丧礼服制忌讳不以为题者,皆坐罪。
郡县佐之法:郡县各设六曹,提学试弟
员之
等者分置之,如
曹
赋税
,礼曹主祀事、乡饮酒、上下吉凶之礼,兵曹统民
所
之兵、城守、捕寇、工曹主郡邑之兴作,刑曹主刑狱,吏曹主各曹之迁除资俸也。满三考升贡太学,其才能尤着者,补六
各衙门属吏。凡廪生皆罢。
太学之法:州县学每岁以弟
员之学成者,列其才能德艺以上之,不限名数,缺人则止。太学受而考之,其才能德艺与所上不应者,本生报罢。凡士
之在学者,积岁月累试,分为三等:上等则同登第者,宰相分之为侍中属吏;中等则不取解试,竟
礼闱;下等则罢归乡里。
任
之法:六品以上,其
十有五年皆
州县学,补博士弟
员,若教之十五年而无成则
学。三品以上,其
十有五年皆
太学,若教之十五年而无成则
学。今也大夫之
与庶民之
同试,提学受其请,是使其始
不以正,不受其请,非所以优门第也。公卿之
不论其贤否而仕之,贤者则困于常调,不贤者而使之在民上,既有害于民,亦非所以
之也。
辟召之法:宰相、六
、方镇及各省巡抚,皆得自辟其属吏,试以职事,如古之摄官。其能显着,然后上闻即真。绝学者,如历算、乐律、测望、占候、火
、
利之类是也。郡县上之于朝,政府考其果有发明,使之待诏。否则罢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