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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衔2(2/6)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军衔条例设3等10级,即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page]

1995年9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军衔设3等8级,即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永久军衔又称“个人军衔”、“正式军衔”,是据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对事业的贡献和在军队中服役的经历等综合因素,授予个人的军队等级称号。这军衔称号是军官的终荣誉。军官退役后仍然予以保留,只是在军衔称号前冠以“退役”二字,如“退役上校”、“退役中将”等,故称永久军衔。

上等兵:授予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

下士:授予服现役第二年的副班长,第三年的上等兵。

临时军衔的积极作用,既然是可以

中国人民解放军1955年----1965年和1988年开始,两次实行的军衔制度,都属于永久军衔质。195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军衔是军官终的光荣称号,非因犯罪经法院判决,不得剥夺。”1988年颁布、1994年修正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列兵:授予服现役第一年的士兵,即新兵。

专业军士:授予服役满五年以上,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士兵。

上士:授予服现役第四年的班长,第五年的副班长。

1999年取消了专业军士,军士长、军士军衔改为一级士官,二级士官,三级士官,四级士官,五级士官,六级士官。

1993年10月1日起,士兵军衔等级分为:士官分为:一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四级专业军士。军士长分为: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军士分为;上士、中士、下士;兵分为;上等兵、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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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永久军衔和临时军衔

,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专业技术领导职务的士兵。

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军衔制度,属于永久军衔质。永久军衔的特是,将军官的荣誉称号、待遇等级和职务因素为一,使其兼有调整队指挥关系和调整个人利益关系的两功能。永久军衔与职务的关系是,在宏观上军衔受职务的制约,即军官的军衔必须是在其所任职务编制军衔范围内授予或晋升;但在微观上,军衔又不受职务的影响,即在所任职务编制军衔的幅度内,军衔的授予或晋升,可以是“衔”,也可以是“低衔”。因此,在实行永久军衔制度的军队中,不可避免地会现“职衔倒挂”的现象,比如资浅的连长是中尉、而资的副连长却是上尉。这是永久军衔制度本固有的一“副效应”。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各国通常是在有关军衔制度的法律中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军衔的军官对军衔低的军官,军衔的为上级。当军衔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的为上级”引自《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据这一规定,同在一个连队工作的在旧中国,称临时军衔为“加衔”,北洋政府规定将官、国民政府规定上将军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加衔(临时军衔)授予将来有可能正式晋升为该级军衔的军官,不过加衔者只是佩带军衔符号,其他待遇仍原军衔执行。

19s6年捷克斯洛伐克在修订的法律中规定:当军人所任职务或勤务需要时,可临时授予比其实际军衔的军衔,但不得作为要求调整服役收据。西方国家实行临时军衔制度的初衷是,既可以在战时把更大的职责给军官,又可以避免在战争结束后现过多的级军衔。现在看来,实行临时军衔与永久军衔相结合的制度,其更为普遍而现实的意义在于:临时军衔佩带军衔符号,可以实现职务和军衔符号相一致,便于对队的作战指挥和平时理;永久军衔享受个人生活待遇,使军官的待遇不只是同职务挂钩,而是同全的劳绩贡献挂钩,有利于调整新老军官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更多人的积极

中士:授予服现役第三年的班长,第四年的副班长,第五年的下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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