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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宋代的地方官制(3/3)

低来决定,这样的地方机构,自然会现许多紊的现象。

宋代地方驻军指挥则有都总、副总、都钤辖、副钤辖、都监、副都监三级,或守臣兼充,或武臣充副职。至于沿边地区则置都巡检、巡检。南渡以后,多采用临时措置,各军将领分别给以统制,同统制、副统制、统领、同统领、副统领等名号、其下则有正将,副将、准备将等名,这些都是偏之职。

宋代的州、县衙门中,除了中央所委派的官员外,还有很大数量的吏。在州一级政府里,有孔目官、勾押官、开拆官、押司官,粮料官等等。在县衙门里,有押司、录事、手分、贴司等。吏的来源有的是召募,有的是差派,绝大分从地主阶级中选充。有的吏是世袭的,父死继。吏的名目繁多,最主要的职责是经手征收赋税,理狱讼。他们上下其手,趁机敲榨勒索。吏是封建统治集团中一个重要而不可忽视的组成分。

在县以下,还有乡和里。乡、里虽然没有正式的政权机关,但是宋代统治者依靠乡间地主,统治和控制广大农民。据《文献通考;职役考》记载,北宋政权建立以后,就差派乡村的地主当里正、长和耆长。里正、长负责“课督赋税”。耆长则专司“逐捕盗贼”。总之,这些乡村最基层的小吏,其职责有二:一是榨取钱,二是弹压农民。

宋代的地方官制,有异于前代的,大有四个方面:

第一、府州设通判。其用意在于对地方官吏的监督。通判实际上是皇帝安在府州官僚机构中的耳目,以牵制这级官吏的一切行动。

第二,地方官由文人充任。自宋太祖开始,即以“文人知州事”。太宗初年,与辽冲突很厉害;但西北边陲的官员仍由文人担任,这主要是怕武人专军事之权,容易独霸一方,反叛朝廷。

第三,宋代的地方官任期三年;三年任满即走,即所谓“三年一易”。严格地说,宋代没有真正的地方官。地方官多为临时差遣,当了三年就得离开任地,又不准本地人在本地当官。所以没有一个官吏能够真正熟悉地方的情况。

第四,恢复县尉。县尉是军事的。五代时,各县军事由节度使派一个镇将专,宋代改为县尉,其权力与镇将相差甚远,只地方治安之类和诉讼等事。

以上事实说明,宋代皇帝不但控制了任命地方官员的权力,而且将各府、州、县的行政权、司法权、财政权、军事权全集中到中央,使得中央集权对地方的控制大大加了。这样,自唐末五代以来藩镇割据的趋势便被消灭了。但是,宋代这削弱地方权力,并不是削弱地方镇压人民反抗的力量,而是把镇压人民的权力分离来,由专人分。并依县之大小,分别派遣武装弓手,专司镇压。当时规定:县一万以上者,派武装弓手50名,七千以上者40名,五千以上者30名,三千以上者25名,二千者20名,一千者15名,不满一千者10名。这类事情由县尉专,若“盗”较多之,武装弓手无法抵御的,要随即上报,由朝廷另派兵镇压。

总之,宋代有一整以扩大皇权为中心的封建官僚机构,这官僚机构在宋太宗时就已经比较完整地建立起来了,以后就越来越扩大。元丰改制时撤销了一些重叠的机构,表面上恢复了三省制度,但到北宋末年,蔡京执政,官员又大量增加,机构也庞杂起来了,南渡以后,沿旧不革,所以《宋史;职官志》说:“吏既滥冗,名目紊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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