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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有仇不报非君子(2/3)

线有一个重要的前提,那便是标准化。如果不实行标准化,那么由不同工匠制造来的各零件最终多半无法拼装成成品。所以,朱制定了全国统一的、更为确的度量衡制度:工存留标准母,省城存留,州县存留孙,定时校验。

因此,朱棣决定让士兵平时就拥有火枪,并且在训练时行实弹击。

朱棣准备将除了制作大明宝钞、黑火药等必须严格保密的工场外,其余一律对外公开招标,竟标条件最佳的获得承包权。获得承包权后,工场主不再对官府承担除竞标承诺以外的义务。而政府需要的资不仅不会因为工场被承包去后而导致缺乏,反而会有所增加,因为“以一定的价格每年向政府卖产品”也是竟标的条件之一。

此外,工场中因控制不严而失武的问题,似乎可以用每件武行编号的办法解决。

不过朱棣得陇望蜀,想要将生产效率更一步提,于是又准备将主意打在“承包制”上。

十七年!朱棣绝对无法接受。

令朱棣恼火地是。火枪地生产速度慢得让人发狂――官办手工业集中了全国最优秀地工匠和丰富地原料。了民间地华。每个月所生产地火枪数量居然只不过区区三千支!

还相对弱小。他们可以侵扰、袭击鞑靼和瓦刺落。但还不足以令鞑靼和瓦刺真正臣服。为此。朱迫切希望大明地火队能够尽快地组建起来。

若合格,则军代表无事,而死囚则立即押往菜市场砍;若不合格,则军代表立即被押往菜市场砍,生产军械的工场主、工匠等相关人员律严惩,死囚则免死放。反正欧洲民时很多死刑犯也都是免死放的,死刑犯废利用一下似乎也说得过去。

其三是以前官府所需要的资由工场无偿提供,而承包去后却需要支付一定的货币――也就是说,匠得好得多,那么所得的奖励也就会多。

其二是工场所需要的生产资以前由地方上无偿提供,以后地方上却不再需要承担这额外的负担――反正这负担也折算在赋税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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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说工场主有可能瞒过驻厂军代表私自将武去的可能,那么明朝后期武库官员靠山吃山靠的行为同样会导致武失。总之,关键之还是在于监督。监督不严,无论生产武的工场是官办还是私办或者是承包去,武失都不可避免。如果严格监督,那么将生产军的工场承包给私人也

于是,朱棣决定使用“线”生产方式提火枪的生产速度。

最让朱棣满意的是,工场由私人承包后,什么效率低下、之类的问题就会自然而然地消失。

每次验收时,可以随机从刑提一名死囚犯来,让这名死囚犯检验该批次武是否合格。

想到武质量时,朱棣联想到一个问题,那便是士兵是否能够熟练掌握火的应用。

朱棣知价值规律对手工业生产中资本主义因素地成长是有利地。但在官商、官营手工业中却很难发挥这作用。理官手工业地是封建衙门。官员腐化、机构膨胀在这里也非常明显。因此。在官营手工业系统中。生产平和技艺再。它也是被埋在无组织力量地污泥中。常常随着无组织力量被扫而失传。但朱棣一直认为现在毕竟还是明初。地问题应该不算严重。没想到新式火枪正式投生产后。每个月才生产这么。要知。现在明朝有两百多万军。即使只将其中三分之一装备火枪。那也需要六十万支!照这生产速度。哪怕不考虑损耗。也需要将近十七年才能完成军队地换装!

唯一令朱棣踌躇的是:生产军械的工场,也就是说军工厂到底要不要承包去?

照后世西方国家的思路,军工厂并非一定要由国家经营。只要把好招标这一关,那么价格和质量就会得到保证。为了更加保险,可以实施驻厂军代表驻制度……至于说军代表有可能被腐蚀的问题,朱棣也不是没有办法解决,只不过这方法实在过于野蛮。 [page]

推广了“线”生产后,效率果然提了不少。

和很多人想象得不一样,明朝军队装备的火的比率是相当的。理说,使用的军队显然比使用冷兵的军队更占优势,那么,明朝军队为什么会被女真人一次又一次打败呢?原因很简单:尽拥有先的装备,但由于害怕如此大的兵,火都是作战时才发下,平时训练不使用,也不让士卒随携带。1450年于谦曾建议,让士兵平日就接,以免战时空有优良兵亦不会用――然而这却成了于谦被诛杀的理由之一。自此之后,明朝的军人基本就只能上战场后才有机会接了――如果这样都能充分发挥火的威力,那才真是见了鬼。

承包制的实施会导致三个明显的变化。

其一是匠的力役将彻底被役银代替――另一个历史时空的永乐年间就已经产生这现象了,但实施承包制将这变化大大提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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