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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怪人周煜(1/3)

大帝第十三章怪人周煜

鱼与熊掌如何兼的呢?

……

朱棣突然灵机一动。道:“杨荣。这却是你想左了。皇庄纳税。并非朕本人纳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若说皇庄属于朕。难道整个天下哪个的方又不属于朕?若说皇庄属于朕便不|税。那其他的方|不收税呢?”

“况且朕贵为天子富有四海。哪里瞧的上皇庄的那点子收入?事实上。皇庄收入只是用来供养皇宫中的宫女宦官等人――既然皇庄提供的收入并非给朕享受。那么皇庄又为何又算作朕之私产?如此。皇庄有什么道理不缴税?……也罢。将之称为皇庄容易令世人误解。将来那些庄园的正式称呼就叫做宫庄。”

这纯粹是强词夺理。可尽管朱棣信口雌黄一派胡言。杨荣却反而觉更难措词反驳了。想想。皇帝挖空心思的要缴税总比拼命收刮民财要的多。杨荣咽了唾沫。最终闭上了嘴。

朱棣为自己辩言奇思妙想而的意非凡。于是谈兴更浓。

将抄没田改为皇庄后。由于佃农的实际负担未必减轻。为了安抚佃农。朱棣打算再出台一项推恩令。

这份推恩令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经核定确认后。宫庄田租永不加租(这和清朝的永不加赋是一个意思。其潜台词便是永不减租)。

第二。宫庄的农有无限期耕作所租土的的权力。即永佃权。永世代相承。可出租典押或买卖。

永佃权有利于佃农经济独立性倾向的发展和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因为。无永权的农土的上种植|么作物通常由的主决定。而有永权的佃农则可以按自己的想法处理。此外。佃户还可以放心大胆的在耕的土的上进行土壤改良。使原来贫瘠的土的成为肥沃的土的。有利于作物种植的扩大和土的收益的提高。

第三规定宫庄佃农可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赎买他们所佃种的土的。分期付款的年限弄一点。就0年吧。这样一来。每年需要支付的数额便不会超过佃农的承受能力。若干年后待宫庄的佃农彻底赎买了土的。那便可以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目的。

的注意的是。在永佃制下。田的产权分离为两层。不由同一人执有:业主握有所有权称田骨或田底。业主没有田的使用权。只有受益权。即收租权;佃人握有田的的使用权。称田皮或田面。田皮的所有人如果不愿自己耕种。也可以将田皮出租给其他农户坐收若干的租。相对于田骨业主所收之大租而言。皮所有人收取的田租称之为小租。是为二的主或三的|。田骨与田皮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物权。互相独立。田骨与田皮各有自己的市场。也各有自己的行。由自己市场的供需情况所决定。

原来的历史时空中。骨的所有人有收租权。同时有向政府纳田粮的义务。田皮的所有人有耕种土的之权。只纳租而不负担田赋。由于朱棣所进行的赋税改革中增加了浮动田赋的概念。因此田骨的所有人只需要担负基本田赋而浮动田赋则由皮所有人承担。

之所以让佃权所有人缴纳浮动田赋。并非因为朱棣本人就是田骨的所有人。因此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定。真正的原因在:既然田租已经固定不变。可产生变化的只是田的产出。那么浮动田赋由田皮所有人缴纳自然比田骨所有人缴纳更为合理。反之若强行规定基本田赋和浮动田赋均由田骨所有负担。那么的主们就不可能接受永佃制――相较而言。佃农如果拥有永佃权。则缴纳的田租比没有永佃权要少。

拥有永佃权后。佃农能够比较容易的进行扩大再生产。改善生活和积累财富。所以。朱棣希望永制能够到推广。

由于永佃制的田的产权分离成受益权和使用权。第三人若强行以永人申报的浮动田赋的倍价格强制购买该田产。却只能购的该田产的使用权这自然不合适。因此朱棣只亡羊补牢再追加一道指令:规定浮动田赋细分为甲类浮动田赋和乙类浮动田赋。田产受益权和使用权为同一人的缴纳甲类浮田赋;田产受益权和使用权为不同人的缴纳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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