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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2章 提醒(3/3)

重的空亏。荒年则因为储粮少,起不到打压囤积居奇的作用,就是这可怜的储粮,还因为胥吏贪墨,要么搀着灰沙卖给百姓,要么因为州仓离各县远,百姓购买不便。

因此王安石用常平仓与青苗贷挂钩,推青苗法。

然后用价值一千多万贯的常平仓储粮与转运司联合,或直接贷粮,或与转运司兑换成钱帛放贷。粮价以前十年中的丰收之年的均价贷价。一年贷两次,正月三十,五月三十,正月三十也就是秋税结束之时,正好有的百姓手中缺粮,荒到来,因此随着纳秋税时,一贷这个青苗贷,以备荒,五月三十还贷。不过夏收占的比例不大,还夏税与青苗贷后,恐分百姓又要面临夏荒,因此又有夏贷,五月三十正是纳夏税之时,又可以随着夏税一贷青苗贷,到十月偿还。

因此不好,它非是二分利,而是四分利!

还有一个例,自从推广青苗法后,国家每年拿的钱粮是一千五百万贯到两千万贯之间,但没有两千万贯。然而盈利却是三百万贯到四百万贯以上。

正好是两分利。

然而一些死账呢?还有官员胥吏的贪污呢?

实际名为二分利,摊派到百姓上,可能就是三分利!

等摊派,一等十五贯,二等是十贯,三等是五贯,四等是一贯五百,五等是一贯。

试问三等以上者,需要这个青苗贷救急吗?要命的是四等以下想贷还需要里正耆长担保,不然还不贷给你。而且有的州县因为摊派的数字大,青苗贷没有放完,那么还得要重新摊派,也就是比这个数字摊派得更多。

摊派乃是朝廷旨意,到了地方上执行则更,比如贷粮,常平仓贷给百姓的是陈粮,然而官员则是照以前的新粮估价,比如宿州贷绿豆,每斗上等为七十五文钱,次等是七十二文钱,但到新粮上来之时,陈粮价猛跌,这得百姓只好用新粮还贷,实际等于无形中让百姓收减少。

所以司光等人上书弹劾,不过司光也在胡说八,说什么陕西以陈米一斗七十文放贷,再让百姓以新好小麦每斗四十文还贷,朝廷获利近两倍。

麦价能与米价相同吗?

又有一些人在民间谣传,说是陕西官员为了放贷,命娼坐在肆间置酒引诱大家主动借贷。这岂不是瞎扯吗?

对青苗法,王不想表什么想法,王安石变法,一是去除国家弊政,二是改善困窘的财政,然而那个黑窟窿未填上去,不敛财怎么办?

况且是均摊着敛财,一等就打算贷二十贯,他们不用贷两次,一年不过多征了四贯钱,不会死人的……

某些方面也确实打压了一分的利贷,以及利贷引的兼并问题,但绝对不能夸大它的作用。敛财才是主要的。

因此王借助这个案件,在隐晦地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这些豪们确实是无法无天,借契未到期,说明祖并没有违约,就敢将祖的妻女行掳回家并之。

这个问题很严重了,诸位,你们也别当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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