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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阅读(3/7)

心、细致、严格和明。看着这摞稿纸,脑中不禁浮现人静时,方工独自坐在办公室,对着打印得净净、整整齐齐的起诉书稿,时而挥笔果断增删,时而冥思苦想……直至改得面目全非。叹服方工的同时,心里不免产生一连串疑问:如果初稿真是方工起草、每次修改前的稿也自方工之手,何至于修改的地方如此之多、修改前后相差如此之大?会不会某个环节由他人代笔?笔者就此事从侧面谨慎地问过方工,怕问得太直接的话他会回避,因为大家都知方工对下属严格要求的同时,很护他们,怎么可能对外人讲下属的短呢。

“初稿真是我起草的。每次修改前的稿也自我手。你看,这些修改笔迹也都是我的。”

“怎么会这样?”

“确实是这样,初稿写成后,我给专案组同志们念,请大家提意见,我再据大家意见修改,修改后还要向叶检、市院和检领导同志汇报,听领导的指示。这样反复了许多次。其间也包检领导、许海峰检察长、刘漳南副检察长、叶上诗检察长等同志的指导意见。……修改次数多,有认识的原因,有文字表述的原因,还有案情变化、案件展的原因……修改后的大多是大家正确意见的反映……公诉词、答辩提纲的起草过程差不多也是这样。整个案的办理也可以说是这样,亮是大家智能的结晶:姑且不说忠华、朱兰这些老同志了;就是陈速和书记员大东,也都提了好多很有见地的看法……个人在其中只起一小分作用,很有限。”说到这里,方工有不好意思:“别再说改得好了,要修改那么多,也是因为我的原稿没写好。”

这么一谦虚,他自己反而一儿成绩都没了。还是来简单看看这些被遗忘的起诉稿吧:

最初的两稿,是把指控李纪周与李莎娜共同收受梁耀华贿赂为梁耀华谋取非法利益列为第一项,将李纪周收受赖昌星贿赂为其谋取非法利益列为第二项。

第3稿以后将上述二者互换,原因:赖昌星行贿数额大、次数多,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在国内、国际影响大。考虑到开的社会效果。

第4稿后减少一项指控:收受海南省边防总队原副队长黄某之妻某给予的2万元,原因是,经反复查证,仍觉证据不够充分。

第10稿中有“被告人李纪周在侦查期间揭发他人重大经济犯罪线索,有的已查证属实,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属重大立功”。

一步实李纪周所提供线索的查证情况,发现:1?有的线索在李纪周提供之前,已由他人揭发来;有的案件尚未侦查终结,犯罪嫌疑人不供认,主要证人在逃,又无其他旁证;还有的揭发内容属于违纪——“查证属实”不够准确。2?据最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案件没有侦查终结,还无法衡量被告人刑期,过早认定为“重大经济犯罪线索”不够准确。而采用客观表述,通过法审理最终认定更为合适。

因而第11稿将此修改为“李纪周在侦查期间提供了有关案件的线索,使有的案件得以侦破。”

小的修改随手摘,从中可见一斑:

1?“被告人李纪周于1993年与香港远华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赖昌星(另案理)相识后多次来往,李纪周利用职权收受赖昌星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19万余元并为其谋取利益:……”——摘自第10稿。

后来方工提:1?句太长,宣读时语气可能急促,节奏差,听起来费劲儿,影响开效果;2?yu音本来就不响亮,第一个分句接着两个yu音(“于”和“与”),去掉“于”既不影响文意,又显得简洁;3?将“利用职权”由“收受”前移至“为其谋取利益”前,能更准确揭示受贿罪的本质;4?“多次往”在第一个分句中意义不大,适当后移,可突受贿是在“多次往”中发生的。将其修改为:

“被告人李纪周1993年与香港远华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赖昌星(另案理)相识,后李纪周在与其多次来往中,收受赖昌星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19万余元,并利用职权为其谋取利益:……”

2?“李纪周……在该公司涉嫌走私汽车的粤海333号、粤海335号、英豪1号等货船(其中三次涉案车辆总价值人民币3399万余元)被公安机关查扣之后,无视下级公安机关……”——摘自第9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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