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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2/3)

一、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自1993年3月31日至1997年8月19日,发生在北京市、河北徐县和新疆石河市、乌鲁木齐市的9起杀人抢枪、持枪抢劫杀人的重大恶案件,系同一伙人所为,应予并案侦查。主要理由如下:

4.1996年3月31日北京石景山井电厂西门武警哨兵遭袭击,被抢走一支“五六”式半自动步枪,此后即接连发生了4起以“五六”式半自动步枪为作案工的系列案件(第一串);而第一串案件的最后一起,即1996年7月27日河北省徐县某弹药库哨兵被枪杀抢走一支“八一”式自动步枪案件发生后,又接连发生了北京和新疆的4起以“八一”式自动步枪为作案工的系列案件(第二串)。此外,案件查证工作和案情分析表明,上述9起案件在侵害目标、作案准备和犯罪过程等方面有同一的相对稳定的特

三、关于侦查工作,会议决定,北京、河北、新疆三地在继续好原定工作的同时,应将并案后形成的新的情况梳理来,重向并案后的方向作调整,照并案所提供的条件开展侦查工作。

冀、新系列枪案并案侦查工作协调会”。会议由五局张新枫局长主持,北京、河北、新疆公安机关刑侦门负责人、公安证鉴定中心、黑龙江省刑科所及上海铁路公安局的枪弹检验、痕迹证、摹拟画像专家等26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张新枫局

1.1996年北京的“4·7”、“4·8”、“4·22”和河北徐县“7·27’”等4起案件的作案工为同一支“五六”式半自动步枪,此为第一串案件。

2.1996年北京的“12·16”案件和1997年新疆“7·5”、“8·8”、“8·19”4起案件的作案工为同一支“八一”式自动步枪,此为第二串案件。

与会的专家听取了办案单位对北京1996年“3·31”、“4·7”、“4·8”、“4·22”等4起袭击哨兵抢枪案、“12·16”持枪杀人抢劫案、河北徐县1996年“7·27”枪杀哨兵抢枪案,以及新疆石河市1997年“7·5”持枪抢劫141团场原军械库、“8·8”149团场持枪杀害民警抢枪案、乌鲁木齐“8·19”持枪抢劫边疆宾馆商贸城案件的发案及工作情况的介绍,随后,与会专家据上述9起案件的现场、证及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展开了烈的讨论和认真的研究,在9起案件能否并案、犯罪嫌疑人的刻画、侦查方向和下一步工作如何开展等问题上,达成了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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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认为,对重大系列案件的并案侦查,在基本条件备的情况下,一要积极,二要及时。这样可以为各涉案地区的侦查门增加破案条件,有利工作;即使产生误差,也不会对涉案地的侦查工作造成误导。上述案件中的个别案件,虽无直接证与其他案件并案,但据现有情况和分析意见,会议仍认为,京、冀、新9起案件完全可以并案侦查。

3.除北京“3·31”外,在其他8起枪案现场均发现、提取了弹底标识为“75—81”的弹壳或实弹,弹源一致。

二、与会同志认为,虽然在北京及河北的6起案件的中心现场反映作案人为一名,但新疆的3起案件均反映二人,并案后,应以两名犯罪嫌疑人为目标开展查缉。会议据各个现场反映的情况,对二名犯罪嫌疑人的貌特征和行为特了分析,确定了摸排的地域范围,即:二人共同或分别在北京和新疆生活过、有落脚和关系人。据此需要重摸排三人:1.与北京、新疆两地有某联系的人;2.严打以来的北京调犯;3.有服役史或受过军事训练、或能接并能熟练使用军用枪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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