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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阅读(7/7)

大,但气势已些勉厉内在的败相。梅肖英机智地并不恋战,并未穷追猛打,甚至没有给保姆继续说下去的半隙,便用斩钉截铁的语调向法官示意:“辩护人的问题问完了。”使保姆意犹未尽的争辩被戛然而止。

梅肖英的提问显然让两位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发觉自己也有一助,我看到他们神凝重地接耳,张地讨论应变的对策。接下来又有几项证据和鉴定呈堂公示,但公诉人和辩护人均未多加置评,在法辩论程序之前,一切都行得波澜不惊。

辩论照例先由检察官支持公诉的发言,气虽慷慨激昂,但内容多属重复。主要调被告人因为自己的个人利益而残忍地杀害儿童,并且一次不成又来二次,可见毫无人,社会影响恶劣,主观恶极大,要求法依法从重惩,以保护儿童,伸张正义。在公诉人发言之后,辩护人梅肖英了辩护发言,同样咄咄不让,列举公诉人提供的人证证,逐一加以分析评判,认为所有这些证词和鉴定,均无法绝对证明被告人肯定犯有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罪名,因此,依据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之法律原则,要求法依法宣布被告人无罪。

梅肖英为自己的分析排列了如下顺序:第一、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丁优的住的丰田汽车防冻,因被告人确有正常用途而不能作为被告人用其毒杀儿童的定案证。被告人那一阵正在学习汽车驾驶,使用的正是一辆丰田汽车。那桶防冻原来放置于汽车的后备箱中,因汽车刹车和转弯时总是发晃动,因而被被告人取,存放于储间内。公诉人没有提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被害儿童血里的乙二醇毒素,肯定源自这桶防冻中。第二、被告人自我描述的关于被害人两次中毒发病前的情形,情节合理,逻辑畅通,公诉方的证据无法得其不能成立的结论。照被告人的说法,被害人第一次中毒发作前,保姆下楼去送衣服,被告人在楼上听到被害人不停啼哭,遂下楼前去察看。看到被害人的屋门大敞,被害人独自躺在床上,被告人因担心引发被害人对她的恐惧反应,故而未敢屋。控方证人的证词中说被告人好像从屋里走,应属个人主观的猜测,并非亲所见的事实。被害人第二次中毒发作之前,被告人回到住,因为想请证人帮她找她用的一只箱,故而去被害人房间门探望,见证人不在屋内随即退回,并未屋。而现场的房屋平面结构也证明证人两次见到被告人的位置,均无法看到被告人是否从被害人屋内走。第三、公安机关在对证人钱志富的询问笔录中,钱志富只说了他在何年何月何日何时,用自己的汽车载被告人去了案发现场,并没有看到被告人在案发现场了什么。而被告人在接受公安机关审讯时,已经说明自己因与凌信诚的关系发生一些问题而准备回老家仙泉,走前回到凌信诚家来取自己的东西,可见,被告人是有正当理由案发现场的。对钱志富的询问笔录只能证明被告人曾经案发现场,不能证明其确有投毒行为。第四,博医院提供的血化验证明只能证明被害人死于血中乙二醇类有毒质过量,也不能证明就是被告人有意投毒致死。第五、姜帆等若证人关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关系张,被害人不能接受被告人的证词,可以证明被告人存在犯罪动机,但不能证明被告人已经犯罪的事实。

综上所述,尽被告人备了犯罪的时间,备了犯罪的动机,备了犯罪的工,但没有任何一项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确实实施了起诉书中所指明的犯罪。因此对被告人的指控是不能认定的,是不能成立的。

梅肖英的辩护发言,洋洋洒洒,滔滔不绝,让旁听席上的听众,全都鸦雀无声。

辩护发言结束之后,检察官再次要求发言,行辩论。但检察官的二次发言并未提新的观和新的证据,只是调虽然没有被告人投毒的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客观真实,非常充分,互相印证,来源合法,已然形成了一条连续完整的证据锁链,完全可以据此认定被告人犯下十恶不赦的滔天罪行,法应予采信。而且公安机关在调查中,未发现除被告人之外的任何人,备全犯案条件,所以真正的罪犯非被告人莫属。针对公诉人的定抗辩,梅肖英的回答极其简洁:没错,你们的证据非常充分,来源也很合法,可惜没有一条确凿!

审判长见双方辩论的内容已无新意,适时地宣布辩论结束。宣判前的最后一程序,是被告人自己的最后陈述。

当审判长把优优的这项法定权利告之她时,优优很长时间没有声,以致审判长再三发问:“被告人丁优,据法律规定,你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你要陈述吗?”直到审判长问:“被告人丁优,我最后问你一遍,你是否放弃最后陈述的权利”时,丁优的嗓才沙哑地发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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