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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阅读(2/7)

国外不少社会学同仁都在这方面的工作——了解那些在社会中于不利地位的人群,如娼、同恋者、少数民族,甚至与男相比之下于不利地位的全,帮助他们改善生存环境,改变于人于己有害的行为方式,以便得到更好的生活。虽然我们研究同恋现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发现事实,但同时也希望通过我们的调查研究,使公众对这个社会的许多不为人知的方面有所了解,并持一更符合现代神的科学态度。

科学研究时应该价值中立,但是作为一个一般人,就不能回避价值判断。作为一个研究者,可以回避同德不德这类问题,但作为一个一般人就不能回避。应该承认,这个问题曾经使我相当地困惑,但是现在我就不再困惑。假定有个人一个同,那个人又他,那么此二人之间发生关系,简直就是不可避免的。不可避免、又不伤害别人的事,谈不上不德。有些同恋伴侣也会有很、很长久的关系,假如他们想要的话,我想不有什么理由要反对他们。我总觉得长期、固定、有情的关系应该得到尊重。这和尊重婚姻是一个理。

是一际遇吧。既然这不由他本人决定,同恋就不是一德或者思想问题。我们想这一是很重要的。同恋者像其他人群一样有些负面的现象,比如喜新厌旧、对恋对象不忠诚、对妻家人隐瞒自己的真实倾向等等,这些或者可以说是思想或者德问题,有一些的人应当为此负责任。但不该让全恋者为此负责。

没有人愿意自己的孩长成一个同恋者,包括同恋者本人在内。这是因为同恋者在我们这个社会中会遇到比常人不利的成长环境。这愿望无可非议,但是现在举不什么可靠的方法可以防止孩成为同恋者。发现孩有同恋倾向,也没有可靠的办法矫正。

从1992年到现在,关注同恋问题的人已经多起来。有不少关于同恋的研究发表,还有一些人恋者的社会工作,我认为这是非常好的事情。当然,假如在艾滋病现之前就能有人来关注同恋的问题,那就更好一些。据我所知,因为艾滋病行才来关注这个问题,是件很使同恋者反的事情。我们的研究是于社会学方面的兴趣,这研究角度,调查对象接受起来相对而言比较容易些。

不久前,在一个会议上听到一说法,把同恋称为“社会丑恶现象”,列了应当除之列。在惊愕之余,我们也觉到一些人对我们的社会期望之。假如我们这个社会是一片庄稼地的话,这些同志希望这里的苗整齐划一,不但没有杂草,而且每一棵苗都是一样的,这或许就是那位以同恋为“丑恶现象”的人心目中的“丽现象”吧。不幸的是,人的存在是一自然现象,而不是某意志的产。这现象的内容就包括:人和人是不一样的,有别之分,贤愚之分,还有同恋和异恋之分,这都是自然的现象。把属于自然的现象叫“丑恶”,不是一郑重的态度。这段话的意思说白了就是这样的:有些事原本就是某个样,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关于同恋问题(2)

1992年,我和李银河合作完成了对中国男同恋的研究之后,版了一本专著,写了一些文章。此后,我们仍同研究中结识的朋友保持了一些联系。除此之外,还收到了不少读者的来信。最近几年,虽然没有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但始终关注着这一社会问题。

现在我们都知纳粹分对犹太人犯下了滔天罪行,但是知他们对同恋者也犯下了同样的罪行的人就少了。这是因为犹太人在德上比较清白无辜,同恋者在多数人看来就不是这样的,遇到伤害以后很少有人同情,故而弱无力的境地。我们的好几位调查对象就曾受敲诈,遭殴打,事后也不敢声张。有一个形容缺德行为的顺溜:打聋骂哑扒绝坟——现在可以给它加上一句:敲诈同恋。打聋缺德,是因为他不知你为何打他,也就不知该不该还手;骂哑缺德,是因为他还不了;扒绝坟缺德,是因为没有他的后人来找你算账;敲诈同恋缺德,是因为他不敢报案。这四行为全在同一平线上。照我们的看法,这才是“丑恶现象”,应当加以除。一个现象是否丑恶,应当由它的质来决定,而不是由它是针对什么人来决定。

这几年,我们听到过各对同恋的价值判断,有人说:同恋是一社会丑恶现象,同恋不德,等等。因为我有不少同恋者朋友,他们都是很好的人,我觉得这指责是没有理的,所以这些话曾经使我相当难过。但现在我已经不难过了。这难过已经变成了一泛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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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同恋的理问题

本篇最初发表于1994年第1期《中国青年研究》杂志。发表时题目为“关于中国男同恋问题的初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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