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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阅读(7/7)

。在社会的组织与理方面,人们对个间差异的可能,一直就是几乎本不予理睬。结果,不同个人对的不同评价问题,被诉诸刑法、神病医生或其他什么社会机构去惩。其实,就和对的评价而言,涉及多少个人,就会有多少不同问题。

我们的调查表明,每星期释放1次到次的男占%,其余%的男属于多与少两个极端状况。有%的男每星期平均释放7次或7次以上,而且持续至少5年。他们的导致活动,大分发生在某些朋友或熟人之间。至于女的情况,将会在我们下一书中详述,但尽的大多数都频率较低,但她们之中的个差异,即不同频率的分布范围,却比男更大。

那么,任何一个个是否有可能照比自己实有频率更或更低的频率,来评价所有活动呢?即使经过专业训练的人,也不易回答这个问题。在讨论教育、制度和政策的会议上,我们可以听到非常不同的意见,从主张绝对禁直到主张公开采用任何活动方式,无所不有。没有什么事情能像这样,在人们中间引起如此公开的分裂。任何旁观者都会承认;单纯外在因素绝不会导致聪明人们得如此不同的结论。因此,如果我们能获知会议参加者的个人经历,就可能发现:这群人中有一些,一年内释放不超过1次或2次;而在场的另一些人,则持续而规律地每星期经历10次或20次。这就是说,个人的释放频率,与他在社会争论中所采取的立场之间,必然存在着某相关联系。可惜的是,争论任何一方中的极端者,可能都本不曾想到:自己的对手也许有着与自己截然不同甚至相反的经历。更可惜的是,恰恰是在这样一糊涂氛围中,人们喋喋不休地讨论着青少年的犯罪,讨论着化法律,讨论着制定专门的法律。人们知,远在这讨论会会场之外的政治家们,必然会反会场中最响亮的声音,必然代表这些人的态度和经验。政治家们永远不会遵照一基于客观统计资料的科研成果来行事。

第九讲释放总论(3)

科学界对的讨论中,也极少注意人类行为的广泛多样。许多著作中的结论仅来源于作者个人的经历。尤其是连一些学者也在使用“正常的”或“反常的”这类术语,实在令人惊讶。因为这充其量只表明这位学者是在个人理客观资料,其“研究”不过是个人立场的表白。

我们的调查表明,没有任何一释放途径或频率可以称为“正常的”、“典型的”、“有代表的”。它们只有差异,而且除了差异之外什么也不表明。它们分布的广泛及其相互间的连续向我们表明:所谓“正常的”和“反常的”之类术语,不在科学的词汇表之中。充其量说来,所谓“反常”,也只不过表明某些个人的活动频率在人群中较少现,或表明这类释放途径在总人群中并不通用。但即使如此,这也只能表明这些个人稀少,而非“反常”。再一步说,我们在以后各章中将据事实材料证明:许多在教科书上被确定为“变态”或“反常”的行为方式,实际上在人群中的发生率达到30%、60%甚至75%。因此,对这类行为来说,连因其稀少而被斥为反常,也不足为凭了。

“反常”这一术语,在医学病理学上是指与一个活的生理健康相抵的状况。在社会意识中;“反常”可以指那些导致个人与社会适应不良的活动。但是这样一来,就立即涉及两个定义:个人的生活怎么才叫好?什么样的社会评价才叫好?而我们知,这两方面的定义远不如生理学对健康的定义来得确。绝不能说任何偏离德的活动,或任何违背社会禁忌的活动,都总是甚至永远是某神经病或神病。我们所调查的大量个案中,大多数从事违背禁忌的活动的人,都没有因自己的活动而产生特殊苦恼。许多心理学家或神分析医生,以及其他治疗社会适应不良症的人,常常认为大多数人在评价自己的活动时都遇到障碍或苦恼。其实并非如此。原因再简单不过:一个门诊并不等于全社会,一些病例也不等于总人。实际上,“反常活动”之所以总是造成神病和变态人格,只不过因为那些前来求医者,都对自己的活动到不安与负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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