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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翻阅一番,果真是有这么一条。
但是这一条并不是
列
来,只是包
在自首条例的解释。
故此就连主簿徐元一时都没有想起这么一条。
原文为:“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又议曰:“假有因盗故杀伤人,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
细啊!
很细啊!
许遵更是对这张三刮目相看,


:“不错,是这么一条。”
张斐
:“
据此条律例,但凡因盗窃而伤人之罪,且有自首情节,皆免盗窃之罪,只追究其伤人之罪。”
“不错!”
许遵

。
何为免所因之罪,其实很简单,比如说,你
室盗窃,因被发现,而导致你伤害他人,但由于你最初的目的,不是伤人,而是盗窃,也就是因盗窃而伤人,那么在这
情况下,你若自首的话,律法就只追究你伤人之罪,而不追究你盗窃之罪。
这就是免所因之罪。
如果盗窃加伤人,那是要判
死刑的,但如果只追究伤人,那就
据伤人情况来定,但一般不会判
死刑。
这是非常合理的,如果不这么立法,那就会导致,一旦
现因盗而伤的情况,就会直接杀人灭
,反正也是死。
若给他一条活路,可能能够避免伤及无辜,甚至让伤者得到及时的救治。
张斐立刻
:“
据我朝律例,盗杀之罪重于谋杀之罪,那么由此可推断,此条律例也适用于谋杀之罪,那么有自首情节的阿云,自然也适用于此条律例,而阿云是因谋杀而伤人,
据免所因之罪,自然得免除谋杀之罪,判阿云伤人之罪。”
那原文的前半句,“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
这是条例。
下半句,又议曰:“假有因盗故杀伤人,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
这是举例解释。
不是说免所因之罪,就只适用于盗杀罪。
张斐的推论逻辑是对的。
可徐元却听傻了。
这样也行?
“一派胡言!”
徐元怒斥
:“你这简直就是一派胡言,你方才说得盗伤之罪,之所以可免所因之罪,乃是因为盗窃之罪是要轻于杀伤之罪,故免除盗窃之罪,只追究杀伤之罪。可到你这,却颠倒黑白,谋杀之罪是重于伤人之罪,岂有免除谋杀,只追究伤人之罪的
理,若是这样判罚,这天理何在。”
张斐笑
:“方才官人们可不是这么说的呀。”
徐元纳闷
:“方才我可什么都没有说。”
张斐
:“方才小民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认为自己平白无故遭受三个月的牢狱之灾,需要一些补偿,这难
不合乎情理,不合乎天理吗?但是二位官人却
称官府只是依法办事,那小民只能自认倒霉,毕竟律法是这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