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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由于各家的
隶数量多,北齐只能给一
分
婢受田,但即使是平民也多拥有60个
婢。京城“
婢受田者,亲王止三百人,嗣王止而二百人,八品以下至庶人限止60人”。“北齐均田法,普通民众一夫受
田80亩,一妇40亩,
、婢与良人同。丁
一
受田60亩,不得多于4
。每丁受永业田20亩
桑麻,齐制和魏制不同
在于齐制
婢不受永业田。557年,齐文宣帝时,宋世良请分
地给贫人,说富家利用
婢
受田的制度迫使贫人无立锥之地。周武帝遵行齐制,隋文帝也尊齐制。”581年,度支尚书苏威奏请减课役,得到隋文帝的允许。单丁和仆(
曲)隶(
婢)半课。604年,隋炀帝即位,废除妇人、
婢、
曲的课役。唐租庸调法采用隋炀帝的新制,不再取妇人课役。男丁(23-58岁)和受田中男(18-22)向国家纳租和调绢并服役。
北周武帝数次释放
隶和杂
,但允许北周贵族保留一些
曲和客女。隋末平凉一带有所谓“
贼”,首领

隶,士兵自然不少

隶。唐军中有
隶应募作战,立功后得赏,经隋末战争,
隶和
曲的人数更为减少。唐刑
属官有都官郎中,掌
隶。
隶来源是俘虏和叛逆犯的家属,通年服役者称为官
婢。免(朝廷下大赦)一次称为番
,每年服役3番,每番一个月。免两次称为“杂
”或官
,每两年服务五番。免三次成为良人。
唐代
婢数量众多。唐
祖李渊曾赐给功臣大批
婢,如给武则天的父亲武士镬
婢300人,别
实封500
。司农寺将官
婢有技能者
诸司,妇人
掖
,以类相偶,行官监牧及赐王公、公主皆取
。凡孳生
彘,以
隶课养。俘
则
轻使,始至给享
(《新唐书》志38,百官3)。税法即行,京兆少尹韦桢、长安丞薛萃搜督甚峻。然总京师豪人田宅
婢之估,载得80万缗。唐朝的登莱沿海
婢买卖中有大量的新罗人被卖为
。唐代佛教寺庙的
婢也甚多,平均每个僧尼有一个多
婢:武宗即位,毁天下寺庙4600;籍僧尼为民26万五千人,
婢15万人,田数千万顷。……中下田给寺家
婢;丁壮者为两税
,人十亩(《新唐书》志42,
货2)。由于
婢在唐代属于不课
,可从唐代的人
普查数中的不课
数估计
当年的
婢数量。唐代
分课
和不课
两类。无课
的
称为不课
:1、贵族和外戚的亲属;2、九品以上的官员;3、学生以及孝
顺孙、义夫节妇同
的人;4、老(60岁以上)、残废、重病人、寡妻妾、
曲、客女、
婢及‘视
内九品以上官’(当是
外九品),本人免课役,称为‘不课
’;5、有勋的百姓(非勋官的有功者);6、新附
暂免课役。据《通典》,755年(天宝14载),天下不课
345万
,课
534万。人
总数5291.9万,其中不课
4470万,课
820.8万。”如果不课
中的女自由人和未成年人为总人
的四分之三,为3352.5万,不课
中的男人加婢的数量则为1117.5万。贵族、九品上官员、学生、义夫节妇家属、老残、寡妇、有功者和新附
的数量不会超过不课
总数的一半,因此保守地估计当时
婢和
曲的总数有558.75万人。而普通课税的平民男
才820.8万,
隶数量已近于平民。前一年(天宝13),不课
为4521.8万人,课
男丁为766.2万人(总人
5288万,《旧唐书》玄宗纪),
婢和平民的比例更近似。当然,可能有些逃亡、隐藏的课
不在统计之中,可是他们只能依靠豪
生活,沦为新的
婢、
曲或佃
,
曲和佃
的
份是不比
婢
多少的农
。760年(唐肃宗乾元3年),《通典》说,本年不课
117万
,课
75万
。总人
1699万,不课
1461.9万人,课
237万人。5年内,平民减了2/3,但
婢、
曲、佃
数量减的少一些,不到一半。不课的的妇女和未成年人约占人
的3/4,则为1274.25万;这样,不课
中的男
中的自由人(贵族、官员、老残等)和
婢为187.65万人。
一半除去不课
中的男
自由人,当年的
婢则估计至少有93.83万人,接近平民男
237万的一半。唐代皇室、贵族和豪
的庄园遍布全国,由
婢和佃
耕
,佃客的
份是庄主的私属。
《唐律疏议》还把
曲和
婢并举:“
婢
曲,
系于主”;“
曲
婢,是为家仆,事主须存谨敬。”唐律中关于
曲、
婢卑贱
份地位的大量规定以及授予主人对贱
近乎生杀予夺的权力,反映的即是世家大族利用父家长制的宗法血缘关系,利用
常名教,确定贱
卑贱的
份等级地位、借以
化对依附劳动人
的占有与超经济
制的意志。为什么父家长制下的
隶命运更为悲惨?为什么唐律规定下的贱
,
份地位在许多方面比罗
法下的
隶还要低贱?这显然是与父家长在宗族与家
关系中的绝对统治地位联系在一起的。
第6节宋代的
隶制
宋代至清代,中国的佃客制度盛行。佃客比
隶的地位要好一些,但低于有田地的良民(自由人),属于半自由人。古代两河
域有一
附属于王室和贵族的半自由人叫“臣服者”,其社会和法律地位在自由人和
婢之间,等于中国的
曲和佃客阶级。
曲和佃客制度比
婢制度略为
步,是地主豪
役农民的农
制度。
蔡
彪等论述说:“唐代中期以来,地主占有大片的田地,形成庄园。宋代地主的庄园,更加普遍地发展。所谓‘浮客’的佃
也寄住在地主的庄上。佃农自己完全没有土地,租
地主的土地。一家大地主可有佃客几百
,两川一带的大地主可有数千
。佃农遭受着地主的地租和
利贷剥削,被
地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
利贷剥削——伴随着租佃制关系的发展,地主放
利贷成为重要的剥削手段。农民冬
借粮,以夏麦偿还。夏麦偿还了债,
秋再借粮,以冬禾偿还。收成还债甚至还不足,无法
租,再把欠租作为借债加利。这样,农民年年要借债,永远还不清。在宋代社会经济中,
利贷剥削成为极为严重的问题。地主用地租和
利贷剥削、束缚着佃农。而且还可以用‘换佃’的办法相威胁,加重盘剥。佃农却不能随意离开地主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