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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nu隶制(6/10)

源。由于各家的隶数量多,北齐只能给一婢受田,但即使是平民也多拥有60个婢。京城“婢受田者,亲王止三百人,嗣王止而二百人,八品以下至庶人限止60人”。“北齐均田法,普通民众一夫受田80亩,一妇40亩,、婢与良人同。丁受田60亩,不得多于4。每丁受永业田20亩桑麻,齐制和魏制不同在于齐制婢不受永业田。557年,齐文宣帝时,宋世良请分地给贫人,说富家利用受田的制度迫使贫人无立锥之地。周武帝遵行齐制,隋文帝也尊齐制。”581年,度支尚书苏威奏请减课役,得到隋文帝的允许。单丁和仆(曲)隶(婢)半课。604年,隋炀帝即位,废除妇人、婢、曲的课役。唐租庸调法采用隋炀帝的新制,不再取妇人课役。男丁(23-58岁)和受田中男(18-22)向国家纳租和调绢并服役。

北周武帝数次释放隶和杂,但允许北周贵族保留一些曲和客女。隋末平凉一带有所谓“贼”,首领隶,士兵自然不少隶。唐军中有隶应募作战,立功后得赏,经隋末战争,隶和曲的人数更为减少。唐刑属官有都官郎中,掌隶。隶来源是俘虏和叛逆犯的家属,通年服役者称为官婢。免(朝廷下大赦)一次称为番,每年服役3番,每番一个月。免两次称为“杂”或官,每两年服务五番。免三次成为良人。

唐代婢数量众多。唐祖李渊曾赐给功臣大批婢,如给武则天的父亲武士镬婢300人,别实封500。司农寺将官婢有技能者诸司,妇人,以类相偶,行官监牧及赐王公、公主皆取。凡孳生彘,以隶课养。俘轻使,始至给享(《新唐书》志38,百官3)。税法即行,京兆少尹韦桢、长安丞薛萃搜督甚峻。然总京师豪人田宅婢之估,载得80万缗。唐朝的登莱沿海婢买卖中有大量的新罗人被卖为。唐代佛教寺庙的婢也甚多,平均每个僧尼有一个多婢:武宗即位,毁天下寺庙4600;籍僧尼为民26万五千人,婢15万人,田数千万顷。……中下田给寺家婢;丁壮者为两税,人十亩(《新唐书》志42,货2)。由于婢在唐代属于不课,可从唐代的人普查数中的不课数估计当年的婢数量。唐代分课和不课两类。无课称为不课:1、贵族和外戚的亲属;2、九品以上的官员;3、学生以及孝顺孙、义夫节妇同的人;4、老(60岁以上)、残废、重病人、寡妻妾、曲、客女、婢及‘视内九品以上官’(当是外九品),本人免课役,称为‘不课’;5、有勋的百姓(非勋官的有功者);6、新附暂免课役。据《通典》,755年(天宝14载),天下不课345万,课534万。人总数5291.9万,其中不课4470万,课820.8万。”如果不课中的女自由人和未成年人为总人的四分之三,为3352.5万,不课中的男人加婢的数量则为1117.5万。贵族、九品上官员、学生、义夫节妇家属、老残、寡妇、有功者和新附的数量不会超过不课总数的一半,因此保守地估计当时婢和曲的总数有558.75万人。而普通课税的平民男才820.8万,隶数量已近于平民。前一年(天宝13),不课为4521.8万人,课男丁为766.2万人(总人5288万,《旧唐书》玄宗纪),婢和平民的比例更近似。当然,可能有些逃亡、隐藏的课不在统计之中,可是他们只能依靠豪生活,沦为新的婢、曲或佃曲和佃份是不比多少的农。760年(唐肃宗乾元3年),《通典》说,本年不课117万,课75万。总人1699万,不课1461.9万人,课237万人。5年内,平民减了2/3,但婢、曲、佃数量减的少一些,不到一半。不课的的妇女和未成年人约占人的3/4,则为1274.25万;这样,不课中的男中的自由人(贵族、官员、老残等)和婢为187.65万人。一半除去不课中的男自由人,当年的婢则估计至少有93.83万人,接近平民男237万的一半。唐代皇室、贵族和豪的庄园遍布全国,由婢和佃,佃客的份是庄主的私属。

《唐律疏议》还把曲和婢并举:“曲,系于主”;“婢,是为家仆,事主须存谨敬。”唐律中关于曲、婢卑贱份地位的大量规定以及授予主人对贱近乎生杀予夺的权力,反映的即是世家大族利用父家长制的宗法血缘关系,利用常名教,确定贱卑贱的份等级地位、借以化对依附劳动人的占有与超经济制的意志。为什么父家长制下的隶命运更为悲惨?为什么唐律规定下的贱份地位在许多方面比罗法下的隶还要低贱?这显然是与父家长在宗族与家关系中的绝对统治地位联系在一起的。

第6节宋代的隶制

宋代至清代,中国的佃客制度盛行。佃客比隶的地位要好一些,但低于有田地的良民(自由人),属于半自由人。古代两河域有一附属于王室和贵族的半自由人叫“臣服者”,其社会和法律地位在自由人和婢之间,等于中国的曲和佃客阶级。曲和佃客制度比婢制度略为步,是地主豪役农民的农制度。

彪等论述说:“唐代中期以来,地主占有大片的田地,形成庄园。宋代地主的庄园,更加普遍地发展。所谓‘浮客’的佃也寄住在地主的庄上。佃农自己完全没有土地,租地主的土地。一家大地主可有佃客几百,两川一带的大地主可有数千。佃农遭受着地主的地租和利贷剥削,被地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利贷剥削——伴随着租佃制关系的发展,地主放利贷成为重要的剥削手段。农民冬借粮,以夏麦偿还。夏麦偿还了债,秋再借粮,以冬禾偿还。收成还债甚至还不足,无法租,再把欠租作为借债加利。这样,农民年年要借债,永远还不清。在宋代社会经济中,利贷剥削成为极为严重的问题。地主用地租和利贷剥削、束缚着佃农。而且还可以用‘换佃’的办法相威胁,加重盘剥。佃农却不能随意离开地主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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