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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nu隶制(7/10)

。范荪的‘新法’,从条文上看,是对地主的权力稍加限制;但也从反面说明:当时夔州路的地主,可以迫役使佃客家属,迫典卖田地和欠债的人作佃客,以至于预佃客妻女的婚嫁。这佃客的人束缚,当是夔州路普遍存在的现实。

建国讨论了宋代的婢制度,提现的“雇佣婢”制度。在宋文献中经常现“主仆名分”、“主之分”,用以指婢、佃客与雇主结成的关系。雇佣婢以契约形式与雇主结成主仆关系,成为雇主家族中的卑幼之辈。在日常生活中,雇主以家长分对行监。……婢在雇佣期间,犹如卖于雇主,毫无自主权。雇佣期间,雇主可以占有女使的,女使没有自主权。在唐代,婢如同财产可以买卖。至宋代,婢普遍以雇佣形式依附于雇主。南宋禁止略人为婢,违者死刑,似乎与宋初制定的《宋刑统》规定一样。然在民间,由于原因,还存在略卖婢现象。这些人被略卖后,“终为贱”。

唐末五代以来,门阀士族彻底瓦解,良贱制受到烈冲击,从而为贱婢的解放开辟了一条大。大量婢成为自由人,婢来源逐渐枯竭,导致婢市场萎缩。相反,雇佣市场却随之扩大。许多失去生产资料的贫困良人卖劳动力,与雇主结成契约关系,从事原来贱民所从事的职业。但是婢制并没有立即随着门阀世族的消亡而立即消失。北宋时期,还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良贱制,良贱制的消亡是在南宋时期。原先贱婢所从事的家内服役者的职业仍然存在,由于良贱之别的观念不可能随着良贱制度的消失而立即消失,这一职业的后来承担者,在民间仍然被当作贱婢看待。宋代婢的法律地位,在两宋不同的时期,因良贱制度的存亡而有所变化。宋代婢因主仆名分的影响,依附于雇主,没有自主权,在司法上,与雇主发生法律纠纷时,以家族同居法置,法律上与雇主仍于不平等地位。在北宋,婢实际是由贱婢和良婢组成的混和。作为贱婢,依然是律比畜产,被当作家财产与杂畜、货一列,自由买卖。在贱婢之外,普遍存在良婢,他们来源于生活贫困的良人。他们以缔结契约的方式,与雇主结成雇佣关系。相对于唐代的婢,宋代婢地位的提主要是由于其成分的变化所致,即良人婢化的结果。在良贱制受到冲击后,原来旧的针对贱婢的法律无法适用于新的良婢。

《金瓶梅》中描写的人的价值很贱。譬如:甘愿为,人的价钱不如,雇工2-3月的工钱相当于婢的价相当于一次通风报信的价钱,特权阶级可以随便杀人而不受追究。

第七回写甘愿为:妇人听见话,明知张四是破亲之意,便佯说:“自古船多不碍路。若他家有大娘,我情愿让他。虽然房里人多,只要丈夫作主,若是丈夫喜,多亦何妨。丈夫若不喜,便只一个也难过日。况且富贵人家,那家没有四五个?你老人家不消多虑,过去自有理,料不妨事。”张四:“不独这一件。他最惯打妇煞妻,又挑贩人,稍不中意,就令媒婆卖了。你受得他这气么?”妇人:“四舅,你老人家差矣。男汉虽利害,不打那勤谨省事之妻。我到他家,把得家定,里言不,外言不,他敢怎的?”张四:“不是我打听的,他家还有一个十四岁未嫁的闺女,诚恐去到他家,三窝两块惹气怎了?”妇人:“四舅说那里话,到他家,大是大,小是小,待得孩儿们好,不怕男汉不喜,不怕女儿们不孝顺。休说一个,便是十个也不妨事。”张四:“还有一件最要的事,此人行止欠端,专一在外眠卧柳。又里虚外实,欠人家债。只怕坑陷了你。”妇人:“四舅,你老人家又差矣。他少年人,就外边些风勾当,也是常事。妇人家,那里得许多?惹说虚实,常言:世上钱财傥来,那是长贫久富家?况姻缘事皆前生分定,你老人家到不消这样费心。”

第九回写人不如:西门庆用16两银买了一张黑漆门描金床,……西门庆把梅叫到金莲房内,令他伏侍金莲,赶着叫娘。却用五两银另买一个小丫,名叫小玉,伏侍月娘。又替金莲六两银买了一个上灶丫,名唤秋。排行金莲第五房。

而古希腊的荷曾提到,一名女可与20换。据法国学者格罗茨所引史料,公元前410年雅典人献祭所用的价格为平均每51德拉克玛,不足同期价(1.7—1.8明那)的1/3;前375年价涨至每77.25德拉克玛,不足同期价的1/56。由于蓄养隶费用昂(一名隶的年生活费相当于3—4的价钱之和),因而凡购置并使用一、二名隶的公民,他在理论上至少可拥有8—16。因此,那认为拥有一、二牲畜就自然可拥有一、二名隶的说法,是缺乏必要的史实依据的。可见,西方自古人贵贱。

辽、金、元的隶制度

辽、金、元等游牧民族建立的王朝都是由原始社会刚隶社会,他们的隶制非常明显,辽、金、元设置的“投下州县”是集安置隶的地方。这和两河域的亚述帝国、希腊的斯隶城迫使大批的俘虏迁移到国内作为集隶的法是一致的。

“辽阿保机南侵汉地,俘虏大批汉族居民隶。在阿保机和辽太宗时代,先后建立了许多这样的隶州县。如阿保机破代北掳掠的汉民建龙化州,燕、蓟所俘建龙化县。以燕蓟的俘虏建临潢县,以渤海俘虏建长宁县。这样的州县有时仍然沿用俘原属州县的名称,如以檀州的俘建檀州,俘三河县民建三河县。这些所谓县民少则一千,多也只四五千,其实只是役外族的寨堡。俘州县起初当是属于契丹最大的隶主阿保机,皇后另有自己的州县。契丹贵族也各自占有这样的寨堡,称‘投下’或‘下’。辽朝境内分布着大小隶主所占有的大大小小的‘投下’城堡,以役‘团集’的俘掠隶。”辽朝中期,隶制开始变为农制。“圣宗时,辽朝普遍实行赋税制。俘掠隶设置的投下州城,分赋税二等,工商税中、市井之赋归投下,酒税缴纳给朝廷。投下俘由此变为输租于官、纳课于主的‘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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