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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3/3)

公司,tag公司。我们不想追加被告。

第一方法是直接对簿公堂,第二外调解。

所谓对簿公堂,就是准备好大致的证据,告上法,向法提请诉讼,把消息漏给新闻界,寄希望于能证实我们的指控。这法的好奇不意,打对手个措手不及,而且极可能得到舆论的支持,不利之是对手被得走投无路时,会铤而走险,孤注一掷。

所谓外调解,就是先函告对方,提同样的证据,但不起诉,而是邀请被告一起磋商,在谈判的过程中,双方用书信换意见。如果过失方同意赔偿,双方就可能外和解,这样就避免了公堂相见。

莫迪凯和我都倾向于第一方法,这样基于两理由。公司看来不会对我善罢甘休;两次搜查更清楚地表明,公司的层人阿瑟和主张起诉我的拉夫特那伙派正准备收拾我,我的被捕将是绝好的新闻,他们肯定会漏给新闻界,使我难堪,给我施压。我们得准备好主动击。

第二理由也是此案获胜的关键,除非我们提请诉讼,否则赫克托和别的证人不会为我们作证。在向法提请诉讼到第一次开期间,我们有机会问关于被告的所有情况,他们必须如实回答。我们有权让任何我们需要的人宣誓作证,如果找到了赫克托-帕尔,也可以让他这么。如果我们找到其他被驱逐的租住,他们必须讲过去发生的一切。

我们必须掌握所有的证据,而这么得经法院授权。

理论上,我们的案非常简单,仓库的住一直付房租,以现金支付,只不过未留下记录,收租人是尔曼-甘特利本人或他的伙计,甘特利得到机会把仓库售给河橡公司,但动作必须快。他对河橡公司和它的律师隐瞒了里面住人的实情。德雷克和斯威尼公司事谨慎,在关闭仓库前派赫克托-帕尔去实地调查。赫克托第一次去时遭到偷袭,第二次带了保镖。他了解到里面的住不是擅住者,而是付了房租的租。他在备忘录中向布雷登-钱斯报告了这个情况,可钱斯置之不理,了错误的决定,关闭了那间仓库。租住被草率地当成擅自住者赶了来,他们这么也没通过合法的程序。

正式的疏散至少要持续三十多天,而这段时间对里面的住来说至关重要。三十天过后冬季最寒冷的日就会过去;房客们就会避过暴风雪和于零下气温的寒夜的侵袭,他们就不必睡在气设备启动着的小汽车里。

他们只是些落街者,没有记录,没有房租收据,无迹可寻。

理论上这不是一个复杂的案,但棘手的问题不少。想让无家可归者作证是不容易的,尤其是,如果甘特利先生决定从中作梗。他统治着街,我并不急于足他的王国。莫迪凯通过施小恩小惠的方法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密报网络,但他还不能与甘特利抗衡,我们谈了一个小时,讨论如何避免把tag公司推上被告席,因为很明显,如果把甘特利也告了,案就会难办得多了。我们只起诉他的共同被告——河橡公司,德雷克和斯威尼公司——然后由它们把他牵来,充当第三方。

但是如果我们要索赔,甘特利是必不可少的,随着案展,把他排除在外等于自找麻烦。

必须找到赫克托-帕尔。我们一旦找到他,就能向他索要那份被藏起来的备忘录,或让他转述其内容。找到他不难,要让他开就难得多了。他很可能拒绝合作,因为他要保住饭碗,他早就告诉我他有老婆,还有四个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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