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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官职制度的特dian(2/4)

南宋初,允许将领募兵,于是有了岳家军、韩家军的现。这犯了宋王朝的大忌讳,有成为私人武装的危险。因而南宋有收回张俊、韩世忠、岳飞三大将兵权的举动。岳飞有大功于国,却被以“莫须有”的罪名而杀害。

厢军的长官亦称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但厢军均是老弱,无战斗力,兵士地位甚为低下,有如“给役”(只是一“听差”)。

宋朝军事制度的特之一是兵权由几个机构分,各门权力分散,权力集中于皇帝。宋朝负责理军事有关事务的有四个门。枢密院负责军令、调动和级军官的任免;“三衙”统率禁军;兵负责后勤事务和理地方的厢军;吏负责武官铨选(武选唐朝归兵,宋朝元丰改制前由审官西院,改制后权归吏)。

(五)地方官制的特

南宋置御营司,自收三大将兵权后,诸军皆冠以“御前”二字,其将领为都统制、统制、副统制和统领。

史台;分三院(台院、殿院、察院),与唐相同。照例不除御史大夫,而以御史中丞为台长。元丰改制前沿袭唐制,御史大夫为加官,改制时取消此制。宋朝规定,宰相亲戚和由宰相推荐任用的官吏不得为台长,以避免宰相与台长勾结为祸。实际上宰执仍能控制御史台,并利用为工以打击政敌(宋朝习惯,御史中丞弹劾宰相,宰相必须辞职,由副相升任宰相,御史中丞则得以为执政)。

另外,宋太祖赵匡胤“惩藩镇之弊,分遣禁旅戍守边城,立更戍法,使(士兵)往来路,以习勤苦,均劳逸。故将不得专其兵,兵不至于骄堕”3。这办法可收到“兵不知将,将不知兵”的效果,免去将官专权的威胁,但对作战十分不利。神宗即位知其弊,才废除了这办法4。



“三衙”,即侍卫亲军殿前司、侍卫亲军军司和侍卫亲军步军司,是中央统率禁军的三个机构。除殿前司单独有最级的军事职官都检、副都检(后不置)外,各衙的长官是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和都虞候。禁军分布在各地驻防。统率军队的率臣,有都总、总、副总(初名署,后避英宗讳改称总)等军事职官。宋朝制度,军事正印官,一律由文官兼任,武人只能充当副职。

宋朝实行募兵制,士兵的来源有多。其中一,就是每逢有饥荒,从饥民中招募士兵,补本城。宋朝政府对从饥民中招募士兵的办法很得意,说是“天下犷悍失职之徒,皆为良民之卫”,也就是说把社会上的可能反抗者变为镇压者,一举两得。宋朝还有个从后周时代遗留下来的传统,就是从地方厢军中选壮者充实到中央禁军。这作法被称作“弱枝”,也是宋朝军事制度的一个特

府州军监以上的大区称“路”。路一级的机构和职官,有监司和帅司。监司包括:“漕司(即转运司,长官称转运使),负责一路的财赋和监察;宪司(即提刑狱司,长官称提刑狱公事),负责一路刑狱;仓司(即提举常平司,长官称提举常平公事)负责一路的仓储。宪司和仓司也有监察责任,因而路一级可视为监察区。帅司,即安抚司(经略安抚司),长官为安抚使。安抚使照例兼任禁军军区的步军都总等军事职官,同时兼任某州、某府的地方官知州或知府。因此,安抚使下设有军的幕职官和地方事务的曹掾官。安抚使兼禁军首领又兼地方长官,权限较宽。为防止安抚使权力过重造成危害,因而安抚使要受路一级监司的监察,同时要受到下属的“走承受”的监视,“走承受”可直接向朝廷汇报安抚使的情况。由于路一级的军、政、财、监四权分散,无统辖各权的职官,因而宋朝地方行政区划和官员始终没有正式形成三级制。

县一级的官吏,主要有知县、县丞、主簿和县尉。知县由中央派的官吏担任,也是一差遣。

(四)军事制度的演变

宋朝的地方行政区划,基本上是两级制,即府、州、军、监为一级,县为一级。宋朝的地方官均以中央官吏派任“知xx事”,级官吏则称“判xx事”。以州为标准单位,多称“知x州军州事”。知州照例兼厢军正印职。除知州外,每州设“通判”一人,其地位类似隋朝通守。州一级发文件,必须通判签署,才能生效。目的就是要牵掣一下知州的权力。

门下省的给事中和中书省的中书舍人,地位比较重要。给事中正四品,品位在左谏议大夫(从四品)之上。分门下后省,执行门下省的封驳权。中书舍人级别也比右谏议大夫,分中书后省,对皇帝任命官吏所下的“词”,若认为不当,可以封还。因此在宋朝,侍中、中书令不置,门下传郎、中书侍郎又为宰相或执政,给事中和中书舍人遂成为两省的实际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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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谏官制度,元丰改制前沿袭唐制,左、右省虽有谏官存在(左、右谏议大夫,左、右司谏——由补缺改,左、右正言——由拾遗改),但“非特旨供职亦不任谏净”。另有“谏院”,命别官知谏院。元丰改制,废谏院,恢复谏官职权,以左、右谏议大夫为谏长,仍隶左、右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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