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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官职制度的特dian(3/4)

宋朝的节度使、观察使,名存而实废,两使下的幕职官、曹掾官与唐代不同,仅是闲差。

宋朝很重视总结前朝政制利弊,并加以改革和调整,以加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收到一定的效果。但去掉一些旧隐患,又生长一些新弊端,影响着宋王朝国力的发展。 [page]

二、优待士大夫的特殊制度

“重文轻武”是宋朝职官制度的一个显着特,优待士大夫的某些特殊制度更充分地现了这一

(一)取得仕资格的途径

仕”(即开始作官)资格的取得,有三个主要途径,即科举(包括士、诸科及武举为常选)、制举(特举)和荫补。

1.广泛收士人的“特奏名”制度。

宋朝制度,礼贡举设士及诸科。诸科包括九经、五经、开元礼、三史、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等科。乡贡,“诸州判官试士,录事参军试诸科,不通经义,则别选官考,而判官监之”。合格者“第其甲乙”,监官、试官署名其下,然后举送。礼试后有廷试(殿试)。礼举年份初无规定,英宗时“诏礼三岁一贡举”。宋朝科举制度更加严密。宋太祖废除“公荐”,以避免请托。“公荐”是唐代陋习,影响科举的公正程度。宋朝加了考试的理:现任官应士举有锁厅试,验证份和德行。应举之人,要“什伍相保,不许有大逆人缌麻以上亲,及诸不孝、不梯、隐匿工商异类、僧归俗之徒”5。试卷有弥封制度,糊名,使考官不知举姓名;有誊录制度,将试卷重新抄写一过,以免考官认得举笔迹,上下其手。考官与举有姻亲、师生关系,有回避制度。宋太宗时,对达官弟中礼贡举者要复试。

宋朝科举等第最初只分甲乙,后来士分三甲。考第之制分五等,上二等为一甲,赐士及第;三等为二甲,赐;四、五等为三甲,赐同,中士举者才能称“士”。凡“及第即命以官”,不须经吏试,此与唐制不同。

宋朝有允许“附试”的“特奏名”制度。凡士人“贡于乡而屡绌于礼,或廷试所不录者”,遇皇帝“亲策士则籍其名以奏,径许附试,故曰‘特奏名’”。例如咸平三年(1000年),亲试陈尧咨等八百四十人,特奏名者九百余人,共一千七百余人6。

宋朝科举考试,制度日趋严密,不受门第影响,较少请托,录取名额又较多,向社会各阶层士开放,因而扩大了宋朝的统治基础。

2.允许士人自荐的“制举”制度。

“制举”又称制科,习称大科或贤良。制科非常选,必待皇帝下诏才举行。科目和举罢时间均不固定,屡有变动。应试人的资格,初无限制,现任官员和一般士人均可应考,并准自荐。后限制逐渐增多,自荐改为要公卿推荐;布衣要经过地方官审查;御试前又加“阁试”(试场在秘阁,及格为“过阁”)。御试即殿试,内容要求更严(试策一,三千字以上,当日完成),考试成绩分五等,上二等向来不授人,第三等与士科第一名相当。有官人均升转或蒙擢。制科非常选,但它给士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仕机会。

3.照顾级官吏弟的荫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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