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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唐朝的官制(5/6)

法,以示恩。这样的地方大吏如来朝廷任职,为了与真宰相区分,便在官称前加“检校”字样。

唐朝中后期,翰林学士一职开始侵夺宰相的权力,对唐朝政治有一定的影响。唐初曾于禁中设置翰林院,召集了一些文学之士及医、卜、棋、画等有一技之长的人,内廷值班,随时准备皇帝召见,陪伴皇帝游居宴乐。皇帝有时也召集一些才智之士在此待诏,以备顾问。唐玄宗时,又专设翰林学士院,选文学之士以为翰林学士,专掌拟定皇帝直接下达的重大诏令事。这样便侵夺了中书省中书舍人的制诏之权,现所谓“内制”、“外制”之分。翰林学士所撰诏令直接从禁中发,称“内制”,用白麻纸写成;中书舍人所撰诏令通过宰相拟定,称“外制”,用黄麻纸写成。翰林学士因此被称为“内相”。但翰林学士并不是正式的官,而是一职务,因此没有正式的官阶品秩,名额也无定数。宪宗时,于诸学士中选一名资望重的人作为学士院的首领,称“翰林学士承旨”,权任尤重。唐朝后期,皇帝也往往利用翰林学士来对付涉朝政的宦官势力。

唐代翰林学士院后,必须见习一年,方加“知制诰”的衔,有秉笔草拟诏书的资格。一旦成为承旨学士,很快便可正式拜中书舍人,然后授与宰相官职。这就形成了后世各朝拜相往往选自翰林的传统。

唐代宗时,在内廷又设置内枢密使,专用宦官掌奏章传递、传达诏旨,逐渐参与机密。在宦官专权的时候,枢密使可参预朝政,宰相之权多被侵夺。

唐朝也有“三师”、“三公”,同隋朝一样,是属于恩的赠官。

2.三省六

唐朝的三省六制已经十分完备,各个门职责明确,门之间相互合,又相互牵制;各职官分工细密,职守分明。又恢复了三省的传统名称:内史省仍称中书省,内史令仍称中书令;门下省的纳言仍称侍中。三省之间的分工是:中书省制定政策,草拟诏敕;门下省审复奏;尚书省颁发执行。如果中书省所拟诏敕有失当之,门下省有权予以封驳,要求重拟。对于各门呈上的重要奏章,必须通过尚书省门下省审议,门下省认可后,方准送中书省呈皇帝批阅;如认为有不妥之,可驳回修改。由于中书、门下二省官署位于尚书省之北,所以二省合称“北省”,而尚书省被称为“南省”、“南”。三省及其长官名称在宗、武后及玄宗时一度有变更,可参见表1。

中书省以中书令二人为长官,又以中书侍郎二人为副长官。重要的属官有中书舍人,掌参议表章、草拟诏敕及玺书册命等。中书舍人因职掌的特,可以接机务要政,并可以对军国大政提自己的初步理意见,签署自己的姓名,称为“五判事”。属官还有右散骑常侍二人、右谏议大夫四人,掌供奉讽谏,大事廷议,小事上封事(上呈书面报告)。又有右补阙、右拾遗也是讽谏建言之官。

表1唐代三省及其长官名称变更表

门下省以侍中二人为长官,又以门下侍郎二人为副长官,重要的属官还有左散骑常侍二人,左谏议大夫四人,皆掌规讽过失、谏谕得失。还有给事中四人,掌审封驳文书。又有左补阙、左拾遗,都是谏讽之官。尚书省以尚书令一人为长官,但此职例不授人,而以其副职左、右仆为实际长官。尚书省的官署又称尚书都省、都堂。左右仆下有左右丞各一人,主持省内事务。

尚书省下辖吏、、礼、兵、刑、工六的长官为尚书,副长官为侍郎。每下辖四司,司长官为郎中,副长官为员外郎。六及各司职掌见表2。(15)

唐代六分为三等:吏、兵为前行,刑、为中行;礼、工为后行。各官员的升迁即后、中、前的次序递,这就造成中唐以后六尚书成为官员迁转的资历,不一定能表示实在的职务。

表2唐代六及诸司职掌表

3.朝廷的其它事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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