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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御史大夫1人为其首长,以御史中丞为其副。
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台院有侍御史六人,掌纠察百僚、弹劾不法;审判皇帝特命的案件,并与门下省的给事中、中书省的中书舍人分直朝堂,受理冤讼,号称“小三司”。侍御史还有专人分
御史台官署的日常杂务。侍御史在诸御史中地位最
,职权最重。
殿院有殿中侍御史九人,掌殿廷供奉之仪式,纠察朝会典礼失仪和随驾检举非违等事。
察院有监察御史十五人,资历浅者称“监察御史里行”,掌监察地方官吏及尚书省的六
。唐代以“
”为监察区,唐太宗时全国划分十
,玄宗时增为十五
。每
派监察御史一人,后来也称巡
使、观察使、
察使等。
御史台三院的设置与明确分工,说明中国封建社会的御史监察制度已经发展成熟。为了保证御史能够独立地行使弹劾权,唐代改变了过去由御史台长官选任御史的
法,而由吏
选任,有些御史还是由皇帝亲自任命的。御史除了
有监察职能外,还有一定的司法审判权,这是中国御史监察制度的一个特
。这
情况除了前面提到的小三司外,如遇有特别重大案件时,可由大理寺卿、刑
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为三司推事。
5.地方官制
唐朝的地方官制,一般说安史之
以前是州(府)、县二级制;至唐中后期则演变为
、州、县三级制。唐代的州、县都
据当地的地理位置、辖境大小、
多少以及经济发达程度划分为不同等级。
州的长官为刺史。唐玄宗时一度改州为郡,长官称太守。刺史之下有别驾、长史、司
等官,称为上佐官,他们没有职权,朝廷往往以其品
俸厚安置闲散官员。但是如果刺史缺员,上佐官可以代理州事。刺史之下还有司功、司仓、司
、司法、司兵、司田等曹参军,负责
理各方面的政务,由录事参军事统领。这些官称为判司,
有实权。
县的长官统称县令,其下有佐助之官县丞,有分判众曹、
征租赋的县尉,有掌
文书簿计的主簿等官。
唐代的首都长安和陪都洛
设府,长官为牧,一般由亲王遥领,实际主持政务的是尹。后来又增加了一些府,都以府尹主事。其下还有少尹、司录参军事等官。唐
宗及武后多居洛
,因此那里的职官建置略同长安。虽然以后诸帝很少再去洛
,但其职官衙署并未撤除,只是空存其名,不
实职。
又有都督府,属于大军区
质,
十州以上的称大都督府。长官大都督一般以亲王遥领,由长史主其事。一般的都督皆兼任所在州的刺史。安史之
后,由于地方节度使势力的膨胀,都督府实际上已不存在了,而“都督”也只成了“赠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