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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姻制度浅谈(6/7)

完毕,婚姻成立。

我们来分析一下"六礼"的实质。

首先,"六礼"是维护宗法统治的需要。宗法以婚姻家族为心,所以婚礼被当作"礼之本"。婚姻由媒人串联,父母包办。正如《礼记o昏义》所说,结婚的目的在于"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婚姻是两个宗族之间的娶妇嫁女。"六礼"程序就是父母包办女婚姻的程序。"成妻之仪"后新媳妇只是男方的妻,"成妇之仪"完毕,新媳妇才成为男方宗族的媳妇。从结婚的目的和成妇仪式看,"六礼"维护宗法统治秩序的作用非常明显。

其次,"六礼"要求等级森严的定式。"六礼"是古代婚礼的总称。分为帝王、太、王公、品官的婚礼、士婚礼、庶民婚礼等。等级不同,要求不同,特别是聘财的多寡不同。每等级用何仪式,说什么话,用什么东西作聘礼,喜宴每桌用多少菜,鼓乐人、彩灯各用多少,皆有等级,不得逾越。

第三,"六礼"贯穿着男尊女卑的思想制度。妇从夫居,是随父权制现的,形成于私有制确立之时。"六礼"就是男娶女嫁的方法。嫁为将女送往夫家,娶为男到女家娶妇。整个过程是男主女从,男尊女卑。

第四,"六礼"充满鬼神迷信彩。纳采用雁(后世改为用鹅),据说之意;问名是向神求得吉兆;请期亲迎要选择良辰吉曰等等。迷信在六礼中几乎无不在,如此才认为是"天作之合"。

第五,"六礼"是私有制在婚姻上的必然结果。聘娶婚把妻当作丈夫的私有财产。这是私有制的必然结果。正如鲁迅所说:"私有制度的社会,本来把女人当作私产,当作商品。""男人是私有主的时候,女人自也不过是男人的所有品。"这一集中反映在纳征这程序上。征,成也,聘财而后婚成。封建法律,纳征之后,女再许他人就要负法律责任。

西周确定"六礼"之后,后世一直沿用。虽然有些朝代就六程序有增有减,聘礼的名目有更换,但其实质没有改变。

(四)

赘是聘娶婚的变态。赘是"女娶男嫁",夫从妇居。随着父系氏族的现,一夫一妻

制的建立,男娶女嫁成了结婚的主要方式。女婿上门只是一补充。男方赘,或于家贫,或于补代(女方无儿,由婿补代),或于富人为保持家财而招婿,或于当地的传统习俗。《汉书o贾谊传》:"家贫壮则赘",是赘的主要原因。

赘与聘娶婚一样,须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写立婚书,缴纳聘财,但聘财比通常的婚礼为少。招婿之后,不得逐婿再纳他认为婿。只有一者不许赘。

赘女婿的地位比较低下,秦代将赘婿与逋亡之人同列。从秦简《魏律》看,赘婿是不能立,不受土地房屋,不得官的贱民。至汉代,赘婿的地位依然如故。后世,赘婿的境稍好一些,但远远比不上在家迎娶的女婿。("补代"成了"布袋",即受气包。)赘婿在妻家往往备受折磨,不仅可能遭受妻家亲属的打骂,甚至会受到妻家婢仆的揶揄。原因有二:一则赘者多为贫人,二则赘有背宗法制度。

(五)童养媳

童养媳制度是男女结婚的另一方式。童养媳的现,可能在买卖婚姻盛行之后。穷人结

婚缺少钱财,便以比较少的代价娶的一个未成年女,以待成年时结为夫妇。有时,父母在儿尚未生之时便把儿媳既接来,叫"儿待儿生",这更是为了节省费用或其失去的劳力。富人也可能娶童养媳。

(六)冥婚

冥婚包括嫁殇和迁葬两情况,虽为礼法所禁止,但习俗上存在。嫁殇是指男未及冠(二

十岁),女未及笄(十五岁)就死掉,男女合葬而成为夫妇。到了曹魏、唐、宋、元,各代都有冥婚陋俗,而且迷信曰益加

(七)共诺婚

共诺婚是指以男女双方之合意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聘娶婚没有摆脱有偿婚的影响,

实质上是有偿婚的变。共诺婚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成的,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博"

号的提,为共诺婚的形成创造了条件。在共诺婚中有两形式。一是允诺婚,即本人同意,但要取得父母的允诺;二是自由婚,即本人同意,无需征得父母的同意。

二、中国古代结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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