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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姻制度浅谈(5/7)

有丈夫、下有孙男弟女,属相又不能和新郎新娘相克。此外的禁忌还比较多,比如妇不能参加婚礼等等。

二、婚姻关系的解除

西周时,夫妻双方有一方自然死亡,另一方可以再婚。当时,对妇女再婚的限制并不普遍。

1、“七”、“七去”

据儒家经典的记载,西周时已经有通过人为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制度,即离婚。据《周礼》规定,在七情况下,男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婚姻,休弃妻,称为“七”或者“七去”。所谓“七”:“无,一也;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仪礼·丧服》“妻之为母”条,贾公彦疏。)所谓“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去,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去,为其绝世也;去,为其族也;妒,为其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古代盛在祭内以供祭祀的谷)也;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大礼记·本命》)

“七”和“七去”,文字虽殊,但内容一样。这七情况在不同的经典里排列次序有所不同,显示了作者对各方面的不同重视程度,但包的七项内容完全一致。不顺父母,或称不事舅姑,是指对公婆侍奉不力,有失恭敬;无调的是没有生养男嗣,将使家族失去祭祀者和继承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孟·离娄上》)嘛!佚,其恶果并非是指损害夫妻情,而是将使宗族嗣不纯;妒或妒忌,是指不能容忍丈夫纳妾,;有恶疾,则不能家庙助祭;多言或称,是指在家族中搬是非,离间亲属关系;窃盗,因为古时妇女不能有私有财产,所以无论私占他人或族内财产,都是违背礼义的。

这七条离婚条件,无一不是片面加于妇女的。丈夫可凭这七条中的任何一条休弃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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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求妻的方法考察中国古代的结婚方式,大存在过几方式:即掠夺婚、有偿婚、聘娶婚、共诺婚。

(一)掠夺婚

掠夺婚又称抢婚,是指男以暴力劫夺女为妻的婚姻。掠夺婚曾是原始社会群婚向个婚过渡的一婚姻习惯。它的特征是:第一,以暴力为手段;第二,以迫使女与其结婚为目的。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曾记载:"娶妇以昏时,故曰婚。"后人解释说,娶妇应在晚上,因为此时容易掠夺女。掠夺婚是在原始社会存在过的一不文明的求妻方法,用这方式形成的婚姻制度很不稳定。随着社会的发展,这方式逐渐被其他方式取代。

(二)有偿婚

有偿婚是指以男支付女或其父母某代价为成婚条件的婚姻。这有偿婚是把女当作货,由男方用财来换取。

有偿婚支付代价有三表现形式:

其一,买卖婚。即以女为货品,男方以支付金钱和其他等价作为成婚条件的婚姻。买卖婚是在私有制和商品换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是继掠夺婚之后现的,盛行于私有制的各个时代,是中国古代普遍通行的嫁娶方法。

买卖婚的方式多用于买妾。《礼记o曲礼》:"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有时也用于买妻。买卖婚手续简便,如同去市场购买品。买卖婚的对象通常是女隶、婢、或为生活所迫而鬻卖的良家妻女。据史书记载,妇女被卖时论价,如估价不实,卖还可以索回再卖。境最惨的是被卖来卖去的的妇女。

中国封建法律规定,某犯罪的妇女可以由其夫嫁卖,某犯罪妇女或罪犯家属则由官府嫁卖。这嫁卖是一惩罚措施。

在整个古代,买卖妇女无时不有,如果遇到灾荒瘟疫的年月,就更为常见。

其二,换婚。亦称互易婚,即双方父母各以其女换为妇或男各以其换为妻婚姻。

其三,劳役婚。即男方为女家服一定劳役,以此作为成婚条件的婚姻。由于以力代财,所以这婚姻中男的地位较低。

(三)聘娶婚

所谓聘娶婚是指男对女或其父母纳送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

姻。他是继有偿婚之后产期存在我国古代社会的一主要的求妻方法。他在中国产生的时间最早,实行的时间最长。这结婚方式是在宗法制度下,由氏族社会的习惯经过不断演变、总结而来的。

西周始创聘婚制的"六礼"程序,同时也是聘婚制的内容。"六礼"在《周礼》、《礼记》、《仪礼》中均有记载。"六礼"实际是隶主阶级规定的礼,起着法的作用,后来被封建统治者所承袭,经过加工,或载于礼,或定于法,使之适合封建宗法秩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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