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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并不是说长
继承制就很完
。至少从后世的观
来看,西欧和日本通行的长
继承制极不人
,很多小说和影视都描写了次
谋杀长
而企图夺取遗产继承权的悲剧。不过人
与否向来不属于朱棣优先考虑的范畴。以前他是小民,没资格考虑;现在他是皇帝,最需要考虑的是如何使国家更加
盛。所以,朱棣便不顾众多谏言
行颁布了《遗产继承法》。
第一,朱棣规定《遗产继承法》正式实施日期为永乐二年元月一日,若是在此前分家,
等额分
方式并不违法。留下充分的时间让百姓将家产平分给儿
们,这样便可以令那些最为顽固的人减少怨气。
从经济发展角度看,长
继承制有很大的好
:一是使固定资产不分散,无论对大规模的农业生产还是大规模工商业的经营都是有利的;二是迫使其他儿
去自谋生路――在如今的环境下,会迫使一
分次
们铤而走险,去航海、掠夺、侵略、霸占
民地,用血与火开拓
一条资本主义
路。
该军
就应该再提供一名成年男
服军役。
照民间的传统,一
之内,重大的事情都
如果不是因为永乐年间是明朝皇权最为
大的时期,朱棣未必敢这么推
这
逆天的法律。但既然这时文官集团以及地主阶级相对虚弱,那还有什么好犹豫的?自然是趁他病要他命呗!
严格说起来,曾家兄弟不停地纠缠阿
,和朱棣前不久颁布的《遗产继承法》倒是有些关系。
朱棣对中国传统的等额继承方式
恶痛绝。 [page]
明朝有一千多个县,很多地方都存在天
皇帝远的现象。
照历朝历代的惯例,只要不是在天


底下,地方豪
尽可以勾结官吏,将自家百亩田地只申报三十亩,本该缴纳十贯赋税时却可以只缴一贯。
主说了算。
理说,曾家
主,也就是
前的大可以决定由谁去服军役。问题在于以前都是在役军卒提
申请,以自己年老
弱或者
有伤残隐疾什么的为由,然后才会换人服役。可阿
任凭曾家兄弟辱骂,就是不提
退役申请。偏偏阿
所在卫所的千
大人又欣赏阿
,不肯开
阿
“荏弱不堪服役”的证明――事实上即便讨厌阿
。千
也未必会开这
证明,因为军中有着宪兵卫和锦衣卫专门抓军人的违法犯纪。由于缺少了必要的程序,曾家老大虽说是
主,却也没办法用自己兄弟
替阿
的位置。
若不
照《遗产继承法》的规定分家,从分家当日起,一年之内,嫡长
有权告发分家不公。若嫡长
所告属实,则“次
多分财产者,计所侵坐赃论,抄没家产赔偿嫡长
,发
海外或关外给移
为
”;一年期限过后,嫡长
仍然有权告发分家不公,同时次
亦可
首。若次
首,而且确实未
《遗产继承法》规定分家的情况,则“嫡长
犯包庇罪,剥夺继承权,该继承权给予
首者作为奖励”。
中国为什么会
现富不过三代的现象呢?纨绔
弟败家固然是原因之一,但最主要的原因却是中国人有多
多福以及等额继承的传统观念。中国古代的富人罕有不三妻四妾的,老婆多了,儿女自然不会少。富豪死后,家产会被几个儿
分薄,这时富豪的儿
也还算富裕,他们自然也会娶几个老婆,多生几个儿
。到第三代分家产时,所分得的财产能够算得上中等之家已经很不错了――即便家产严重缩
,但那些富家
弟还得撑着所谓的面
,结果财产
失得更快。
金著名的《家》《
》《秋》三
曲就反映一家大财主的破落史,很有代表
。
为数很少的家
从其不断扩大田地占有量来说,似乎是在
行着积累,但随着下一代的长成又不可避免地分割着积累起来的田产。这
“分散―积累―分散”的怪圈,很难象西欧那样为资本的原始积累提供历史前提。
第二,《遗产继承法》中规定:非本县境内的不动产不在嫡长
的独占权之内。
也就是说,大富豪大地主若是心疼次
,又舍不得让次
去太远的地方,那便可以去其他县购置地产商铺等不动产,然后分给次
。这条规定,一方面是给思想守旧者留下缓冲余地免得他们怨气太大,另一方面则可以对《自行申报浮动田赋法》
行有益的补充。
不过,朱棣仍然秉承了他一贯的“凡事留一线,日后好相见”的宗旨。在颁布《遗产继承法》时,朱特意留下了三个缓冲之
。
《遗产继承法》规定:父亲死后,其房产、土地、作坊等“不动产”以及可以继承的爵位全
归嫡长
继承,只将一
分“动产”,如现金分给其他次
。如果家长疼
其他儿
,也不能剥夺长
对“不动产”的独占权,只能在自己活着时拿钱让次
们受教育,然后去
官、从军,或者提供资金帮助次
们移民。
有了“首告免罪”这条制度后,地方豪
勾结官吏已经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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