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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长子继承制度(3/3)

了。待实施了《遗产继承法》之后,地方豪再使用这伎俩则纯粹是给自己找不痛快。

或许即便

锦衣卫和东厂这样的特务机构以及颁布“首告免罪”t7朝廷对于地方上的监视能力或许仍然会有不足之。但是不要。对于那些想着给次购置产业的富豪地主们来说,如果可以用购买荒地、薄田的低价买到上好的田地,他们难会同“阶级同志”讲什么阶级友情不成?

地主没有财力为次在异地购置产业的,所以凡是准备为次购置产业的都是大地主大富豪,这些人本也都有着相应的权势。谁若是有本事将天底下所有外地来购置产业的富豪地主都吓得不敢伸手,那朱的皇位脆让给他坐得了!

一旦大地主们形成了去外地购置土地的习惯,哪怕没有东厂等特务机构,又有谁还愿意在自行申报浮动田赋时动手脚?只“将自家百亩田地申报三十亩,本该缴纳十贯赋税时却只缴一贯”试试看!

第三,在颁布《遗产继承法》时,朱棣还同时颁布了《劝“兄友弟恭”诏令》。所谓的《劝“兄友弟恭”诏令》,就是说分家后,长继承了绝大多数财产,次们相应地会生活困难,这时候长就应该扶助弟弟们成家立业。如此一来,兄弟之间就并非平等相的横向关系,而会变成为了维护家业需要所产生的本家与分家的纵向关系。传统的势力总是非常大的,或许有些兄长在分家之后,会将已经属于自己的家产重新赠给诸位弟弟――以朱棣对人的理解,拥有这大公无私神的人肯定会有,但绝不会太多。

反过来说,如果兄长不肯将已经属于自己的家产与弟弟们分享,只是象征地给予弟弟少量生产资料甚至脆不给,那便不是朱棣的责任了。

中国人固的传统思想:皇上总是好的,不好的是那些贪官污吏、地主恶霸。就分家产来说,皇帝家不也是这样?太继位当皇帝,其余皇便只能继承少量家产当亲王。况且,皇帝还颁发了《劝“兄友弟恭”诏令》。长兄若是听从皇帝的劝说,将已经属于自己的家产分给弟弟们不就得了?如果长兄不肯这么,那是长兄的不对,关皇帝什么事啊?

……

朱棣为什么会认为曾家兄弟不停地纠缠阿和《遗产继承法》有关系呢?明朝不是规定军不得分家吗?

原来,明初规定军不得分家,这原本是为了保证兵源的一措施――若军可以分家,则应役的军士不结婚不生,或者是应役的军家中只有一两个男丁,然后因为某缘故成为了绝,就会导致兵源的缺乏。明初时,一家军通常不过三五人,其中一人服军役,其劳役负担比农还要重。然而到了明朝中后期,一些军的家族人已经多达数十甚至上百,这样的大家却只需要调一人服役,家中其余男丁全都享受免役待遇,于朝廷而言自然是一损失。朱棣所实施的役法改革并非摊丁亩,而是类似于一条鞭法,也就是说民仍然保留了分劳役。所以,若是军不分家,几代之后国家在赋税方面就会吃亏。

为此,朱棣对军制度行改革时特意规定军应与普通民一样分家――这是因为朱棣自信经过改革后,军引力大增,兵源绝不会缺乏。若某个军绝嗣,便可由女婿、养或者亲戚继承该军资格。

曾家兄弟分家是在《遗产继承法》生效之前,因此曾家三兄弟每个都分了二十多亩田和二十多亩旱地,然而那个军籍资格却被阿牢牢把持着,曾家三兄弟睁睁地瞧着,谁也没办法。

如果照以前军不得分家的规定,那么即便阿霸占着军籍也不至于没有缓冲余地。尽这样同样会令曾家不,但也不至于将曾家得狗急墙。因为,阿迟早是要退役的,只要主仍然是曾家的人,那时由谁去服军籍便可由曾家主一言而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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