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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阅读(6/7)

、他杀、家破裂等不良社会问题的发生。此不良社会风气,应加以制止和杜绝,需要依法加以惩,遗憾的是目前我们国家没有一条有力的法律条文对此加以约束。

(四)、已婚者们的同居。

即已婚者与已婚者的同居和已婚者与未婚者的同居。这已涉嫌构成重婚罪,该同居男女生活在一起受到激情燃烧的心,享受两情相悦的快乐,他们是相见恨晚的红颜知己。该同居男女是真正意义上的情人。他们不惜犯法律与德的约束。往往理不当会造成同居者一方或双方家的破裂,甚至引发更为可怕的后果。

(五)、情破裂式同居。

有些夫妻双方之间维系婚姻的情已破裂,本应该解除婚姻,可是,他们于为孩、父母、家负责,忍受情煎熬。虽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共同居住,实际上已井不犯河。心里一直冷战。

(六)、离婚后的同居。

由于我国城市住房相当张,一些离婚夫妻离婚后未能及时分开,双方共同使用一房屋。虽不想见对方却又不得不见,见了又吵,使每天神上倍受折磨,而且也是暴力的诱因。

(七)、一夜情式的同居。

同居俗称式同居。它是自由者们好消遣的方式。双方只为官快乐,相互满足后就各奔东西。它能导致病的传播,个人德的沦丧。

(八)、青梅竹式的同居。

一些未成年人,受到影视剧中的情和情书刊的诱惑,偷尝情青果,或私奔式同居、或地下式同居、或约会式同居。这同居给未成年的男孩女孩的心健康伤害极大。

(九)、复婚前同居。

曾是老夫老妻的男女们,在经历了一场人生风雨后,受情漂泊的洗礼,发现外面的世界很彩也很无奈之后,自觉不自觉地的走在一起搭帮过日。这同居大多能复婚。其中又有一分一直同居下去,成了约定俗成的老夫老妻。

(十)、试婚式同居。

一些未婚男女们耳闻目睹婚姻家不幸变故,他们为了慎重起见,到充分了解对方,磨和彼此的格,先同居生活,再考虑是否结婚。这同居有一定的合理、可行。但法律上又不可以大力提倡。

(十一)、老年人同居。

一些丧偶和无偶的老人再婚要求越来越多,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老人们的再婚之路大分走得很艰难。几年来我国报刊上时有老年人受封建思想束缚,老年人再婚受到涉,而老年人却无可奈何、痛不生甚至走极端的报。所以尽许多老人希望再婚,但只能在孤独中慢慢地衰老死去。法律是人们理思考和公共意志的结果,据我国老人想追求“有伴”的幸福又很难再婚的实际情况,国家应在新婚姻法中设立老人的同居制度,作为婚姻制度的补充。&;#61493;

(十二)、同同居。

恋与中国传统德背而驰。恐怕永久不能得到社会认可。同恋只能和同室密友在角落里享受他们的快乐,同恋可以导致情杀、毒、自杀、滋病传播。它迫切需要社会关注和立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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