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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杀、家
破裂等不良社会问题的发生。此
不良社会风气,应加以制止和杜绝,需要依法加以惩
,遗憾的是目前我们国家没有一条
有力的法律条文对此加以约束。
(四)、已婚者们的同居。
即已婚者与已婚者的同居和已婚者与未婚者的同居。这
已涉嫌构成重婚罪,该同居男女生活在一起
受到激情燃烧的心
,享受两情相悦的快乐,他们是相见恨晚的红颜知己。该同居男女是真正意义上的情人。他们不惜
犯法律与
德的约束。往往
理不当会造成同居者一方或双方家
的破裂,甚至引发更为可怕的后果。
(五)、
情破裂式同居。
有些夫妻双方之间维系婚姻的
情已破裂,本应该解除婚姻,可是,他们
于为孩
、父母、家
负责,忍受情
煎熬。虽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共同居住,实际上已井
不犯河
。心里一直冷战。
(六)、离婚后的同居。
由于我国城市住房相当
张,一些离婚夫妻离婚后未能及时分开,双方共同使用一
房屋。虽不想见对方却又不得不见,见了又吵,使每天
神上倍受折磨,而且也是暴力的诱因。
(七)、一夜情式的同居。
这
同居俗称
式同居。它是
自由者们
好消遣的方式。双方只为
官快乐,相互满足后就各奔东西。它能导致
病的传播,个人
德的沦丧。
(八)、青梅竹
式的同居。
一些未成年人,受到影视剧中的
情和
情书刊的诱惑,偷尝
情青果,或私奔式同居、或地下式同居、或约会式同居。这
同居给未成年的男孩女孩的
心健康伤害极大。
(九)、复婚前同居。
曾是老夫老妻的男女们,在经历了一场人生风雨后,受情
漂泊的洗礼,发现外面的世界很
彩也很无奈之后,自觉不自觉地的走在一起搭帮过日
。这
同居大多能复婚。其中又有一
分一直同居下去,成了约定俗成的老夫老妻。
(十)、试婚式同居。
一些未婚男女们耳闻目睹婚姻家
的
不幸变故,他们为了慎重起见,
到充分了解对方,磨和彼此的
格,先同居生活,再考虑是否结婚。这
同居有一定的合理
、可行
。但法律上又不可以大力提倡。
(十一)、老年人同居。
一些丧偶和无
偶的老人再婚要求越来越多,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老人们的再婚之路大
分走得很艰难。几年来我国报刊上时有老年人受封建思想束缚,老年人再婚受到
女
涉,而老年人却无可奈何、痛不
生甚至走极端的报
。所以尽
许多老人希望再婚,但只能在孤独中慢慢地衰老死去。法律是人们理
思考和公共意志的结果,
据我国老人想追求“有伴”的幸福又很难再婚的实际情况,国家应在新婚姻法中设立老人的同居制度,作为婚姻制度的补充。&;#61493;
(十二)、同
同居。
同
恋与中国传统
理
德背
而驰。恐怕永久不能得到社会认可。同
恋只能和同室密友在角落里享受他们的快乐,同
恋可以导致情杀、
毒、自杀、
滋病传播。它迫切需要社会关注和立法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