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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阅读(7/7)

三、对我国立法现状提的几建议。

综上所述,婚姻法律法规只调整其中几类同居,而绝大多数五八门、类繁多的同居,法律只是沉默,视而不见状,使目前的法律陷于尴尬、两难的境地。同居现象作为法律、德论理的综合症,它有公民的人权,民主权,财产权,属民法的重要调整对象。民法不应回避,应主动去调整它。可以这么说,同居问题不解决,民法这一大门法,将是永远的缺陷。同居居问题不调控,民法典将永不会台。这,有人会认为是危言耸听,但我认为,这是一个严肃,沉重的课题。从过去到现在,理论界,司法界,都把同居认为是公民的隐私,私,属公民权,私权中的私权,法律不宜过多介。我认为,这是误区,如果法律再任其同居现象一路私奔下去,势必冲击整个社会方方面面的整架构。为了法律完善,为了芸芸众生的幸福安康,我抱着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勇气,和建立依法安居的决心,特发表如下观

(一)、建立同居登记备案制,或称情绿卡制。

政府民政门对适格男女,双方自愿的同居行宏观调控,行申请审查,登记备案制。使无序同居走向有序。使遮遮掩掩的地下同居走向正大光明。同居男女双方,在不违反重婚,不迫坏一夫一妻制的情况下,予以登记备案。这登记可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它能在错综复杂的情婚姻中寻找到一宁静的港湾。这登记,在某程度上使男女双方得到社会的认同,增加相互的责任。杜绝一些堕胎、病的传播。控制非婚生女,抑制人增长,保护妇女免受不法的侵害。教育男女正视同居,正确对待婚姻。

(二)、同居男女应当实行合同制。

合同法上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中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民事关系有财产关系和人关系,如继承法上的遗嘱,婚姻法规定结婚证不是合同,因为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后,夫妻关系产生夫妻人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特别是在我国偶、亲属关系。对这拟制血亲的亲属关系,若以合同法加以调控,有失法律的权威。故对结婚行为不能认定为合同内的民事行为,而同居男女完全可以用订立合同来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该合同应是要式书面合同,可以有律师见证,由公证机关来公证。该合同主的特定,一方为男,一方为女,该合同的主年龄由严格的下限规定。该合同,是双务合同,即男女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该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该合同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因它包括有同居,但也不局限于有关系的同居。该合同是有期限,可以附条件,不像结婚证那样有始期,无终期的人合同。该合同适用缔约过失原则,对那些有失忠贞诚信,恶意欺骗情的人适用赔偿规定。此外,我国现行婚姻法,从侧面反映同居关系试行合同的可行,因为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这理论和理方式和无效可撤销的合同的理方式非常吻合。从这看,我有理由相信,同居关系适用合同制来调整是大势力所趋。

(三)、男女同居,是用合同法来调整。最能现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同居的自由是人的自由,是一个个选择结婚或不结婚的权利和自由。同居的自由,兼顾情和婚姻的优势,是一双赢的自由和权利。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神损害赔偿制度,说明神自由可以用损害赔偿来解决,也证明同居合同可以用质赔偿来约定违约责任。

(四)、现行婚姻法对解除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在财产分割方面适用民事合伙来理。更能证明同居关系适用合同来理的可行,对同居男女实行情绿卡制、合同制,对男女各方的情经历到有据可查,以便使打算结婚的男女对对方过去作一个刻的了解。可减少草率结婚,降低离婚率。给社会的稳定带来积极效果。

最后,笔者认为我国的民法典尚未台。多少年来,我国的民法学习惯于步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日本以及台湾地区的民法典的后尘。我认为要建立起有中国特的民法典,因为中国十多亿人,同居人的基数也比较大且问题突,鉴于此,建议法学界以此为契机,以恢复和重振大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学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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