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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阅读(5/7)

“通过这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活动,我对办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形成了对本案的辩护意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据事实和法律,提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现提如下辩护意见,同公诉人商榷,供合议参考。

我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谢刚的行为不构成属罪。

“………。本律师注意到,关于属罪有一个明显的犯罪构成,就是故意。”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有意识地使被害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遭受上或神上的痛苦,因此,本罪最大的成因是,故意犯罪。

那么谢刚,作为一个几乎全能的先士兵,一个队里的最基层来讲,他是故意………犯罪的吗?”

我有意把故意,和犯罪两个词中间拖延了一时间。

让我们来看看什么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一心理状态。据刑法规定,故意犯罪必须同时备以下两个特征:

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

2.行为人必须是希望或者放任这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论行为人明知的是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还是可能发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这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构成故意犯罪

谢刚是明知的吗?

谢刚是明知的吗?

我很大声音地重复说,底下旁听席上的将校和尉官们齐刷刷地把转向我。

不!我声音更大地几乎要喊

他不知

从谢刚伍那天起,他的班长,就用同等的方法对待他,并告诉他,这是队的传统,(请看案卷3,第217页)他的班长就是这样对他的。

在本律师曾经和谢刚的两次会见中,他一再表示后悔,对于造成的被害人赵军的伤害,表示了极大的同情。我相信大家留意到,在所有的案卷材料中,谢刚从来没有认为是自己犯了罪,因为一半以上的次数,是他执行上级的命令,请见案卷一,18页。我们人案卷里看不被告人谢刚有任何的明知故犯。

明知,指的是既包括明知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包括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什么是“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就是说,被告人明知他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仍然去作。

谢刚是这样吗?不是,

他只是从他的班长那里继承和沿袭了相同的作法而已,

他知他的班长或班长的班长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到了他这里,他仍然去了吗?

了,但他不知他和他的班长或班长的班长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他的行为有错吗?

有,

他客观上给受害人造成了心的创伤。我们都承认,他是被动的,过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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