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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3/3)

会转化为症状,它的攻因素就会转化为内疚,即使这一主张只是一般地接近于真理,它还是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的。

此外,这著作的某些读者可能会得到这样的印象,就是我关于厄洛斯和死亡本能之间的斗争这一观讲得过多了些。这一观是用来表示人类所经历的文明过程的特的(见第101—102)。但是它也与个人的发展过程有关(见第97—99页)。

除此之外,据说它还揭示了一般有机生命的秘密(见第96页)。我想我们不能够不探究这三个过程相互间的关系。在这里同一观的重复是有理的,因为人类文明的过程和个人的发展过程都是生命的过程——这就是说它们都必定有生命的最普遍的特。另一方面,正由于表明这一普遍特存在的迹象有一般的质,所以,如果不通过特定的限制缩小它的范围,它就不能帮助我们认识到任何(这些过程间的)差别。因此,我们只可能满足于断言,文明的过程是人类生命所经历的一个变化,它是在由厄洛斯所确定、阿南刻(必然)即现实的迫切需要所推动的重任的影响下行的;并且满足于断言这个重任在于通过利比多的纽带把分离的个人联合在一个集中。但是,当我们审视文明的过程和人类个的发展或教育过程的关系时,我们可以毫不迟疑地作如下结论,即二者在本质上是极其相似的,只不过是同一过程应用于不同的对象罢了。当然,人类文明的过程是个人发展过程的较等级的象,因此也就比较难以用的术语来认识,我们也不要一味追求二者之间的类似之;但是考虑到这两个过程的目的的相同——一个是把分散的个人合于一个人类群中,另一个是从许多个人中创造一个统一的群——我们对于二者使用的方法和导致的结果方面的类同也就不会吃惊了。

但是,这两个过程间有一个特别重要的区别,迟迟不提它是不应该的。在个人的发展过程中,快乐原则的意图在于获得幸福的满足,它是发展的主要目的。而个合于或适应于一个人类集,则似乎是上述幸福目的得以实现的一个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如果这一目的能够脱离那个条件而实现,它也许会变得更好一些。换一句话说,个人的发展过程对我们来说似乎是两需求相互影响的结果:一是对幸福的需求,我们通常称之为“利己的”,另一是对于与集中其他人相结合的需求,我们称之为“利他的”。

这两描述都没有到问题的本质。

如同我们所说的,在个人发展的过程中,主要的特征大都在于利己的需求(或者说是对于幸福的需求);而另一个可能被描述成“文化的”需求,则通常只满足于赋予限制的作用。但是在文明的过程中,情形就不同了。在这里,最重要的事显然是把人类个创造成一个统一这一目的。诚然,幸福的目的依旧在这里存在,但是它被推到了一个次要的位置上。如果不是必须关注个人的幸福的话,我们几乎会以为这创造伟大的人类集的工作仿佛是最大的成就。因而,我们可以推测个人的发展过程很可能有它自己的独特,这独特在人类文明的发展过程中没有再现。只有当个人的发展过程把与集的结合作为它的目的时,它才需要和人类文明的发展过程取得一致。

像行星在围绕一个中心星球公转的同时,也围绕自己的轴自转一样,人类的个在参加人类的发展过程的同时,也在走着他自己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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