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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3/3)

。——英译注。

中各个焦的数目(focalpoints),或者相应于梦者神生活中各斗争倾向,这些倾向中的每一都在梦的一个特殊分中,获得了主要的但又并非唯一的表现。一个短的序梦和随之而来的长的主梦之间,常常是一条件与结果的关系(条件从句和结果从句),在以前的讲演中可以找到一个极明显的这方面的例1。

如果一个梦被梦者描述为“是莫名其妙地来的”,这个梦实际上就可能相应于梦的思想中的一个从句。

弗兰兹。亚历山大(franzalexander)在1925年对成对现的梦的研究中已指:如果对同一夜的两个梦一并考虑,那么它们就是两个阶段上来表现愿望的满足,从而分别完成梦的任务——尽每个梦独立存在时不会产生那结果——这情况并不少见。比如,假定梦的愿望是在梦的内容中对某个特定的人采取某不正当的行为,那么,在第一个梦中,这个人将会毫无伪装地现,而对其采取的行为则仅于胆怯的被暗示状态。

第二个梦的情况则不同;这行为将会被明确提到,而那个人或者变得认不来了,或者被某个无关的人所取代了。你们将会承认,这情况看来确实很巧妙。此外,我们发现,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梦之间存在着另一类似的关系:一个梦代表惩罚,另一个梦代表邪恶望的满足。

这就等于是说:“假如一个人接受了对他的邪恶行为的惩罚,他就可以允许自己继续禁止的事。”

b1见《引论》第十二讲。——英译注。

关于上述一般发现或者梦的解释在分析工作中的运用的讨论,就到此为止。我信你们渴望听到关于梦的质及其意义问题,我们的基本观发生了什么变化。我已提醒过大家,正是在这一上没有什么可以告诉你们的。整个梦的理论中争论最大的焦,无疑是所有的梦都是愿望的满足这一主张。

外行们不可避免地甚至反复不断地提了反对意见:然而仍有许多梦是焦虑的梦呀!我想,这个问题可以说在我以前的讲演中已经完全解答了1。在把梦划分为愿望的(xiety)梦和惩罚的(punishment)梦时,我们一直保持着我们理论的完整

惩罚的梦也是愿望的满足,然而这些愿望不是本能冲动的愿望。而是内心的批评、检查和惩罚机构的愿望。如果我们遇到一个纯粹的惩罚的梦,那么我们无须费多大力,就能够据它恢复愿望的梦,因为惩罚的梦是对它的责备反驳,由于这一否定,惩罚的梦便取代它而成为外显的梦。正如你们所知,对梦的研究首先是帮助我们认识了神经病,你们将会发现,我们对神经病的知识后来很自然地就会影响我们对梦的看法。你们将会听到,我已不得不假定心灵中存在着一个我们称之为“超自我”(superego)的行批判和发布禁律的机构。

因为认识到梦的检查机制是这个机构的一职能,我们便可以仔细地考虑在梦的构造中超自我的作用。

对于梦的愿望满足的理论来说,只有两大难题。对这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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