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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1/3)

法来监视、指导和恐吓自我。

这样,超自我就接受了父母这一机构的权力、功能甚至方法;然而它不仅仅是该机构的承继人,而且是它的合法的继承人。它直接产生于该机构而又继续发展下去,我们现在将认识它的发展过程。然而,我们必须首先评述二者之间的不同。超自我似乎只选择了父母职权的一个方面,仅继承了父母的冷酷与严厉,接管了他们的禁止与处罚的功能,而他们的爱的关心却似乎并没有予以接管和保持。如果父母真是以严厉来实行他们的权威,那么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理解儿童为什么会形成严厉的超自我。但是,与我们的预料相反,经验表明,即使父母对儿童的训练和教育是和善和仁慈的,并且尽可能地避免恐吓和处罚,超自我也能够获得同样无情的严厉性。以后,当论述超自我形成期间本能的转移时,我们再来谈这个矛盾。

关于父母权威转变为超自我这个问题,我不可能把我想说的全部告诉你们,部分原因是这个过程很复杂,对它的阐述不适合现在这个介绍性讲演的范围,而另一部分原因则是,我们自己不能肯定我们已经完全理解了它。所以,你们应当满足于下面的概述。

这个过程的基础是所谓的“自居作用”(identification)——即是说,一个自我同化于另一个自我之中1,于是第一个自我在某些方面像第二个自我那样行事,模仿后者,并在某种意义上将后者吸收到自身之中。人们已经不把自居作用不恰当地比作别人的人格来补充自己的结合行为。它是一种很重要的依恋于他人的形式,而且大概是最早的一种,但它与选择对象不同(thechoiceofobject)。

这二者的差异可如下所述:如果一个男孩以他的父亲自居,他的意图是像他父亲;如果他把父亲作为选择的对象,他就是想拥有他,占有他。

在第二种情况中,就不需要作这种改变了。

自居作用和选择对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彼此独立的,然而,一个人在以某个他人自居时,也可能例如既把他选择为性(sexual)对象,又以他为模式来改变自己的自我。据说性对象对自我发生影响的情况,特别经常地发生在妇女身上,这是女性气质的特征。在早先的讲演中,我已跟你们讲过自居作用和选择对象之间的这种富有启发意义的关系。无论是在孩子还是在成人身上,是在正常人还是病人那里,我们都同样可以容易地观察到这种关系。如果一个人失去了对象或不得不放弃它,他就常常会以该对象自居,并再次在他的自我中建立该对象,以此来补偿他的损失,以致我们可以说,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对象的行为回复到了自居作用2。

我自己也远远不满意这些对自居作用的说明。但是,如果你们能同意我关于超自我的构成可以被描述为是以父母的

1即一个自我逐渐相似于另一个自我。——英译注。

2这个问题在《引论》中实际上只是极为简短地提了一下(见《引论》第二十六讲后半部分)。自居作用是《群体心理学》(1921c)第七章的主题。超自我的形成问题在《自我和本我》(诺顿,1961)第三章中有详细论述。——英译注。

机构自居的成功事例的观点,那么上述说明也就足够了。明确支持这个观点的事实是:这个在自我内部新产生的具有更大权力的机构,与俄底浦斯情结(theoedipuplex)1的命运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其结果便是超自我作为对儿童来说具有极大重要性的那种情感依恋即俄底浦斯情结的后继者而产生。

随着俄底浦斯情结的放弃,正如我们可以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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