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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2/3)

例如,我们习惯上从来不说“某一本能成分”它的对象,而是觉得,只有在标示自我同它的对象的关系时,才最适合使用“”这个字

在提到那些有助于我们自我保持的时,我们一般不说“我它们”,而是调我们需要它们,或许还要附加上另一不同的语言成分,表示我们同对象之间还有另外一关系。—般说来,这附加语言所表示的“”的程度要小一些,举例说:“我喜它”,或是“我赞同它”等等。

因此,我们平时视之为一组本对立的“与恨”,其实并没有什么密切关系。它们并不是从同一个原始要素中分裂来的,而是来自于

从这一事实可以看,只有当所有本能成分围绕着服务于生官组成一个综合的整时,才适合使用“”这个字

实际上,把自我——本能同本能区别开来(这区别也是心理学所要作的),同我们语言的使用方式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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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们又注意到,正如“与无动于衷”的对立反映了“自我”同“外世界”的对立一样,第二对立,即“”与“恨”的对立,也再现了“快乐”与“痛苦”的对立。当纯粹的“自恋阶段”让位于“对象阶段”时,快乐与痛苦的关系就标示着自我同对象的关系。当对象变成快乐情的源泉时,就产生“运动”倾向——即一想摄取对象,并把它与自我结合为一倾向。在这情况下,我们就说,“那造成快乐的对象”有“引力”或“我们这个对象”等等。

但这时它又往往被自我所收,并变成自我的一分。在这情况下,这纯化的“快乐——自我”,又一次把“对象”视之为外在的、异己的和可恨的。

当本能从一个对象获得满足时,我们很可能会说,它“”这个对象。但是,当我们说它“恨”一个对象时,听上去就有不顺耳。这就使我们意识到,和恨的态度,并不是本能同其对象之间关系的特征,只有作为一个整的自我同对象之间的关系,才可以用“或恨”等字表示。但是,如果我们考虑用另一有关和恨的语表达时,就会看到与恨之义的另一局限

这样一来,“”这个字,便被逐渐专门化了,开始时,用于自我同其对象之间的一“愉快——关系”,后来,又用于主对象,最后竟狭窄到仅用于那些能满足本能升华之后需要的对象。

众所周知,在使用“恨”这个字时,就不存在这快乐和功能的密切关系。

相反,当对象是造成痛苦情的源泉时,就现了一极力想增加和扩大对象与自我之间距离的倾向。它与对象的关系恰恰就是开始时那极力逃避外世界,以躲避其有害刺激的关系。这时,我们就从对象中到一“排斥力”,并开始恨它,这恨还可以一步化,滋生想消灭和毁掉这一对象的侵略倾向。

相反,这关系的痛苦特征倒成了其主要的和决定的特征。自我对一切成为其痛苦源的对象都痛恨、厌恶,甚至想彻底摧毁它们,并不计较是因为它们阻碍了其的满足,还是因为它们仅仅能满足其自我保存需要。事实上,这憎恨关系的真正形并不是来自于生活,而是来自于自我从事的自我保存和自我维持的斗争中。

至于中状态,则又可被看作是“恨”或“抛弃”态度的一个特例:因为它一开始时,就是作为“恨”的先导现的,因此,在开始阶段,“外世界”、“对象”以及被“恨”的东西,其实是一回事儿。只是到了后来,才呈示为自我的快乐之源,从而变成“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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