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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我们习惯上从来不说“某一
本能成分”
它的对象,而是觉得,只有在标示自我同它的
对象的关系时,才最适合使用“
”这个字
。
在提到那些有助于我们自我保持的
时,我们一般不说“我
它们”,而是
调我们需要它们,或许还要附加上另一
不同的语言成分,表示我们同对象之间还有另外一
关系。—般说来,这
附加语言所表示的“
”的程度要小一些,举例说:“我喜
它”,或是“我赞同它”等等。
因此,我们平时视之为一组
本对立的“
与恨”,其实并没有什么密切关系。它们并不是从同一个原始要素中分裂
来的,而是来自于
从这一事实可以看
,只有当所有本能成分围绕着服务于生
的
官组成一个综合的整
时,才适合使用“
”这个字
。
实际上,把自我——本能同
本能区别开来(这
区别也是心理学所要作的),同我们语言的使用方式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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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们又注意到,正如“
与无动于衷”的对立反映了“自我”同“外
世界”的对立一样,第二
对立,即“
”与“恨”的对立,也再现了“快乐”与“痛苦”的对立。当纯粹的“自恋阶段”让位于“对象阶段”时,快乐与痛苦的关系就标示着自我同对象的关系。当对象变成快乐
情的源泉时,就产生
一
“运动”倾向——即一
想摄取对象,并把它与自我结合为一
倾向。在这
情况下,我们就说,“那造成快乐的对象”
有“
引力”或“我们
这个对象”等等。
但这时它又往往被自我所
收,并变成自我的一
分。在这
情况下,这
纯化的“快乐——自我”,又一次把“对象”视之为外在的、异己的和可恨的。
当本能从一个对象获得满足时,我们很可能会说,它“
”这个对象。但是,当我们说它“恨”一个对象时,听上去就有
不顺耳。这就使我们意识到,
和恨的态度,并不是本能同其对象之间关系的特征,只有作为一个整
的自我同对象之间的关系,才可以用“
或恨”等字
表示。但是,如果我们考虑用另一
有关
和恨的
语表达时,就会看到
与恨之
义的另一
局限
。
这样一来,“
”这个字
,便被逐渐专门化了,开始时,用于自我同其对象之间的一
“愉快——关系”,后来,又用于主
的
对象,最后竟狭窄到仅用于那些能满足
本能升华之后需要的对象。
众所周知,在使用“恨”这个字
时,就不存在这

快乐和
功能的密切关系。
相反,当对象是造成痛苦
情的源泉时,就
现了一
极力想增加和扩大对象与自我之间距离的倾向。它与对象的关系恰恰就是开始时那
极力逃避外
世界,以躲避其有害刺激的关系。这时,我们就从对象中
到一
“排斥力”,并开始恨它,这
恨还可以
一步
化,滋生
一
想消灭和毁掉这一对象的侵略
倾向。
相反,这
关系的痛苦特征倒成了其主要的和决定
的特征。自我对一切成为其痛苦
源的对象都痛恨、厌恶,甚至想彻底摧毁它们,并不计较是因为它们阻碍了其
的满足,还是因为它们仅仅能满足其自我保存需要。事实上,这
憎恨关系的真正
形并不是来自于
生活,而是来自于自我从事的自我保存和自我维持的斗争中。
至于中
状态,则又可被看作是“恨”或“抛弃”态度的一个特例:因为它一开始时,就是作为“恨”的先导
现的,因此,在开始阶段,“外
世界”、“对象”以及被“恨”的东西,其实是一回事儿。只是到了后来,
才呈示为自我的快乐之源,从而变成“可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