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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3/3)

家的家尼姑。好在于不支差税,无人求婚,可以为家劳碌一生;儿当僧人,名声与地位都提则不待说了。但是家尼姑要是有了私生,就得去寺院粮作为除名的手续费,于名于利都不好。

站门求亲一般在秋收过后的农闲时节。待动了上帝,就立即敲定当年冬季迎娶的吉日,筹办婚礼。普兰婚礼的排场、婚礼歌的宏富在西藏也属首屈一指,已有西藏文化厅系统、文联系统的两分别采集整理过,那阵势有如王公贵族婚嫁。'注'但那仅限于大人家。贫穷百姓则一切从简,简到连夫妻家都被省略。

普兰农区夫妻分居的方式比较普遍,其历史显然要比站门的求亲方式古老得多。源远且长,至今犹未消失。前乡长欧珠大匡算了一下,科加村七十六人家,倒有三十分居着。谁也讲不清楚这一习俗源自何时,还将持续多久。欧珠的祖父母以及父母这两代人都是夫妻分居了一辈。欧珠不是科加人,婚后本也分居的,待母亲故去,加之妻家只有妹俩,方才搬到一起。小姨卓玛央宗和她的丈夫尼玛结婚多年,同住一村却一直分居,一双儿女在母亲家长大。我们在科加期间,卓玛央宗十五岁的儿要去内地的咸民族学院读书了,父亲尼玛来送他,给了儿衣服,一些糖果和一些钱。

婚姻方式并非普遍适用于一切人家。从前大人家为了骨系的承袭、财产和劳力的集中,是要接媳妇门的。比较贫困的人家则只要两厢情愿,男人住到女人家一段时间就算成亲了。然后男人仍回自家。只是逢年节、遇农忙或某些寻常日里要走动一下,帮忙些活儿,农活和针线活。等添了儿女皆大喜,以后父亲的就常来看望孩,并为孩制衣服鞋。孩长大后,经协商父亲可以带走孩。直到八十年代初、中期,普兰一带才陆续地实施婚姻法。此前只由传统观念、乡规民俗起制约作用。以往百姓们的婚姻虽无文字契约,一旦确定了关系,双方便都承担了相应的义责任。男人只能去一家。如发现不忠实行为,女方家有权责以鞭或罚款。女人若有同样行为,也将受责罚。

除了同村分居者,也有与上面冈孜、下面谢尔瓦结亲的,最远的在二十多公里以外。生活的不便可以想见。就此我们询问过许多当事者和旁观者对于这生活方式利弊的看法。回答是众一辞:有百弊而无一利——不利于夫妻情,不利于培养孩,父亲得不到孩应有的尊重,女方生活负担过于繁重……总之家不家,夫妻不夫妻,将就了一辈又一辈

老贡嘎说,节庆期间的传统歌舞,本来该夫妻对的成了兄妹对到后半夜散场了,想起应该到冈孜、到谢尔瓦看老婆,醉醺醺地赶夜路,醉倒在雪地上一觉到天明……

欧珠除了养育自己的女,还额外培养了妻妹的一双女。欧珠说,他们当父亲的倒轻松,女方家可就困难了。这不,孩长大了要跟父亲走,还要分去自家一份财产……欧珠的妹夫尼玛则有苦难言,他也没到自己这辈因此就轻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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