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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影响了下级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上述涉嫌走私案件未被依法查
。
“三、被告人李纪周于1996年下半年接受广东省原开平建安集团董事长周民兴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周民兴联系推销激光瞄准
,在家中收受周民兴给予的
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3万余元)。
“综上,被告人李纪周非法收受赖昌星、周民兴贿赂计人民币527?6万元;伙同李莎娜非法收受梁耀华贿赂计人民币321?5万元。共计人民币849万余元。案发后收缴人民币55万余元、港币53万余元、
元5000元及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的首饰,并扣押住房两
(价值人民币408万余元)。
“李纪周在侦查期间提供了有关案件的线索,使有的案件得以侦破。”被告人李纪周的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李纪周亦供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纪周
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法,利用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
长助理、副
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
,数额特别
大,情节特别严重,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其行为
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
。……”
法
辩论:贪官的罪与罚
法
调查、举证、质证、辩论,漫长,有条不紊。
检察官王忠华首先就李纪周收受赖昌星贿赂并为赖昌星谋利的事实,讯问李纪周。李纪周没有辩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都认可。指控开始似乎
行得很顺利。但两位辩护律师却没有因为李纪周的认罪而改变试图为其作无罪辩护的初衷。他们抓住赖昌星行贿时双方语言表达的模糊隐晦,
心设计了一系列问题,试图给合议
造成指控证据并不充分、事实并不确切的印象。
辩护人:“被告人,刚才公诉人问到了赖昌星给程辛联100万人民币,赖昌星是否明确告诉你送给你?”
李纪周:“赖昌星没有明确说。是我理解不用还了。”
辩护人:“李茜是否亲
告诉你,收到赖昌星的50万
元。”
李纪周:“她没有同我说过。”
辩护人:“你见过汇票吗?”
李纪周:“没有。”
辩护人:“50万
元是借还是给?”
李纪周:“他当时没有说借也没有说给,是帮助李茜。”
律师的发问可谓巧妙、得
,李纪周心领神会,对答也不失
彩。可这一切尽在检察官预料之中,审查起诉阶段
、细致、全面的工作,检察官们早已严阵以待,指控有板有
,字字句句掷地有声:
“关于李纪周收受赖昌星贿赂10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程辛联的证言……证明:1994年下半年的一天,李纪周说赖昌星要
钱给她
生意,让她与赖昌星联系。同年12月,经与赖昌星联系,她与刘某到北京市三元桥附近一饭店从赵建章
取走现金人民币100万元,并告诉了李纪周。李纪周后来告诉她这笔钱不用还了,她将该款用于偿还购房借款,并将余款中的一
分借给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