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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阅读(2/7)

“11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1995年1月4日,新英豪公司走私货船被扣,圳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给他打电话说,李纪周过问此事,指责他们在公海上扣船。经调查,负责人告诉李纪周不是在公海上扣船,李纪周很恼火。在李纪周的预下,蛇公安分局将船放行。3月23日和10月23日,新英豪公司走私货船被扣,孙某和何某分别给他打电话说,李纪周过问此事,并让放行。在李纪周的预下,他们将货船放行。

“9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1995年1月4日、10月23日,新英豪公司的两艘走私货船被蛇公安分局查扣后,李纪周找到,指责蛇公安分局违反规定缉私。在李纪周的预下,他们对已扣的船、货予以放行或发还。

“7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1995年3月23日、10月23日,新英豪公司的两船货先后被圳市蛇公安分局查扣。梁耀华让她和李莎娜等人到北京找李纪周,让李纪周预。在李纪周的预下,被扣的船、货被放行或发还。

“关于李纪周收受梁耀华贿赂港币300万元及预查走私汽车的事实,还有以下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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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1995年3月23日、10月23日,新英豪公司两艘走私货船被扣。李莎娜到北京找李纪周,李纪周遂派她到圳找蛇公安分局协调,给圳方面施加压力。

“1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1996年3月6日,新英豪公司用汽车走私境的7个货柜被黄埔分局

“1证人李莎娜的证言……证明:1994年11月份,她与梁耀华、汤松新等人到北京找李纪周谈设立保税仓一事。来北京前,汤松新告诉她,梁耀华可能会给她钱到香港买房。到北京后,汤松新又说,梁耀华可表示要给她300万元港币。汤松新还说,他也准备让梁耀华给买房。李纪周来王府饭店1018房间看她时,汤松新告诉李纪周,梁耀华要给她300万港币在香港买房。李纪周说,梁耀华在广州的碑不好,你们要小心他。后汤松新把梁耀华叫到,汤松新说了梁耀华答应300万港币买房的事,李纪周说:‘梁耀华,你拿300万港币给李莎娜买房,你不能白给,莎娜不能白要,以后公司赚了钱再还你。’后她用梁耀华给的300万港币在香港买了房。

证人的回答让辩护人放弃了仅存的一丝希望。公诉人继续举证:

“6证人李莎娜的证言……证明:梁耀华为了找一个大的靠山发展业务,通过李纪周将新英豪公司挂靠公安下属的通协会。为了利用她,梁耀华将她拉新英豪公司,公司遇到走私货被扣的事就让她给李纪周打电话疏通关系。新英豪公司分别在1995年1月4日、3月23日、10月23日、1996年3月6日,因涉嫌走私被圳蛇公安分局、广州黄埔公安分局扣过货。梁耀华让她给李纪周打电话,请李纪周给圳市公安局负责人、广州市公安局负责人打电话,协调关系救货。



“4中国通安全协会关于新英豪公司情况介绍、公安给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海关、广州市公安、工商等门的函件、李纪周的有关批示及新英豪公司营业执照、新英豪公司与中国通安全协会的协议书证明:李纪周为新英豪公司注册成立并挂靠于中国通安全协会提供了帮助。

“5证人梁耀华的证言……证明:1994年,他通过李纪周的帮助,注册成立了挂靠于中国通安全协会的新英豪公司。1995年1月4日、3月23日、10月23日、1996年3月6日,新英豪公司的3艘货船和7个货柜分别被蛇公安分局、黄埔公安分局查扣。他通过李莎娜找李纪周帮忙,李纪周预,船、货均放行。

“3被告人李纪周在侦查阶段和审中供述证明:1994年11月21日,梁耀华、李莎娜到北京,住王府饭店。当晚他去看他们,在李莎娜房间,汤松新和李莎娜同他谈建保税仓和公司发展的事情,并说梁耀华答应李莎娜到公司后给她300万港币。汤松新还说,这是其向梁耀华的建议、的工作。他对李莎娜说:‘梁耀华碑不好,你要小心。’但他看李莎娜想要,就没说什么。过一会儿,汤松新把梁耀华叫来,汤松新提到梁耀华要给李莎娜300万港币,他说梁耀华不能白给,李莎娜不能白要,今后李莎娜在公司赚了钱,要还给梁耀华。梁耀华说不必了。

“10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1995年3月23日,新英豪公司走私货船被扣,李纪周给他打电话预。他说分局的鉴定结论是构成走私,李纪周持是否构成走私应由海关定

“2证人梁耀华的证言……证明:1994年11月21日,他和汤松新、李莎娜等人到北京,住王府饭店。在饭店大堂,汤松新告诉他,李纪周要300万港币。他到了李莎娜房间,李纪周对他说:‘梁耀华,你先拿300万港币给我,以后公司赚了钱再还你’,他说不必了。李纪周叫他把300万港币给李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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