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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阅读(3/7)

查扣。李纪周给他打电话,要求放行。他们经研究,将货放行。

“13海关总署(署法〔1999〕652号)文件……证明:1995年1月4日新英豪公司‘粤海333号’船被蛇公安分局查扣时,随船舱单与所载货不符,有重大走私嫌疑。

“14圳市蛇分安分局的《走私汽车一案的综合材料》……证明:1995年3月23日下午,市边防分局蛇姑婆角上检查站缉私艇在赤湾海面上截获涉嫌走私的‘粤海335号’货船,该货船装载全新整车49辆(拆除了发动机),旧车整车1辆,旧车壳后半分3个,前半分1个,以及少量的旧车门,货主为新英豪公司。该公司违反海关监规定,非法汽车,构成走私。

“15圳市蛇公安分局的《关于广州新英豪有限公司(‘951023’)走私汽车一案的理意见》……证明:1995年10月23日晚,圳市公安局蛇上派所在蛇海面查扣涉嫌走私的‘英豪一号’货船。该货船运载5个货柜,内装汽车车18个,汽车发动机63台和汽车件1批,其中有4台整车被拆成车和发动机。该公司上述行为构成走私。

“16广东省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书……证明:该局受广州市黄埔公安分局委托,经对1996年3月6日查获的新英豪公司7个货柜的汽车行检验,这批件可构成30台汽车车总成。

“17新英豪公司报关单……证明:新英豪公司1996年3月6日报关单上所写的货名为旧车门、旧尼牙壳、旧胶灯壳等旧汽车件,与实际关的货明显不符。

“18广州海关穗关察〔1999〕210号文件……证明:新英豪公司1995年‘323’案件涉及的50辆汽车总价值为人民币21258302元,应缴税款为人民币13951658元;1995年‘1023’案件涉及的4辆汽车总价值为人民币2220699元,应缴税款为人民币1445521元;1996年‘36’案件涉及的30辆汽车总价值为人民币10515125元,应缴税款为人民币6335021元。

“19李纪周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和审中供述证明:梁耀华的货船曾3次涉嫌走私被圳市蛇公安分局查扣,梁耀华通过李莎娜找他,说货手续齐全、合法,公安机关违规查扣,他就相信了。由于他利用职权预,最终导致梁耀华走私得逞。”

辩护人:“李纪周没有与李莎娜共同收受梁耀华贿赂的故意。检察机关指控李纪周与李莎娜共同收受梁耀华贿赂证据不足。”

公诉人:“李纪周在客观上对李莎娜取得300万元港币起了决定作用。虽然事先共谋不明显,但事中形成了共同收受贿赂的故意。取得300万元,李纪周、李莎娜缺一不可。”

辩护人辩说:“李纪周依照职权过问新英豪公司货船被查扣一事,不是预下级公安机关办案,且理结果与李纪周过问无关。”

公诉人:“李纪周在有关公安机关告知新英豪公司涉嫌走私后,仍听信新英豪公司人员所谓公安机关违规查扣的说法,要求将查扣的车船放行或将货发还,其行为应属滥用职权预下级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并造成新英豪公司涉嫌走私未被依法查的结果,李纪周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

辩护人:“证人梁耀华在讯问、发问过程中,前后矛盾,且有明显说谎的地方,对证人梁耀华的证言不予采信。”

公诉人:“梁耀华的当证词,虽然个别字句不同,但与他以前的证言实质一致。字句不完全相同是难免的,不等于矛盾。建议法采信。”

对于郑某的证言,辩护人认为:“郑某是举报人,与梁耀华有利害关系,因此证言有很大的倾向,不符合事实,提请法不采纳。”

公诉人:“第一,郑某与李纪周没有利害关系,我们认定李纪周受贿罪,不仅仅靠郑某的证言。第二,郑某的证言与我们已示或将示的证言能一致地反映李纪周为梁耀华谋利的事实,辩护人提的意见没有据。”

关于起诉书第三项指控李纪周收受周某贿赂1万元的事实,王忠华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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