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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扣。李纪周给他打电话,要求放行。他们经研究,将货放行。
“13海关总署(署法〔1999〕652号)文件……证明:1995年1月4日新英豪公司‘粤海333号’船被蛇
公安分局查扣时,随船舱单与所载货
不符,有重大走私嫌疑。
“14
圳市蛇
分安分局
的《走私汽车一案的综合材料》……证明:1995年3月23日下午,市边防分局蛇
姑婆角
上检查站缉私艇在赤湾海面上截获涉嫌走私的‘粤海335号’货船,该货船装载全新整车49辆(拆除了发动机),旧车整车1辆,旧车壳后半
分3个,前半
分1个,以及少量的旧车门,货主为新英豪公司。该公司违反海关监
规定,非法
汽车,构成走私。
“15
圳市蛇
公安分局
的《关于广州新英豪有限公司(‘951023’)走私汽车一案的
理意见》……证明:1995年10月23日晚,
圳市公安局蛇
上派
所在蛇
海面查扣涉嫌走私的‘英豪一号’货船。该货船运载5个货柜,内装汽车车
18个,汽车发动机63台和汽车
件1批,其中有4台整车被拆成车
和发动机。该公司上述行为构成走私。
“16广东省

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书……证明:该局受广州市黄埔公安分局委托,经对1996年3月6日查获的新英豪公司7个货柜的汽车
件
行检验,这批
件可构成30台汽车车
总成。
“17新英豪公司
货
报关单……证明:新英豪公司1996年3月6日报关单上所写的货名为旧车门、旧尼牙壳、旧胶灯壳等旧汽车
件,与实际
关的货
明显不符。
“18广州海关穗关察〔1999〕210号文件……证明:新英豪公司1995年‘323’案件涉及的50辆汽车总价值为人民币21258302元,应缴税款为人民币13951658元;1995年‘1023’案件涉及的4辆汽车总价值为人民币2220699元,应缴税款为人民币1445521元;1996年‘36’案件涉及的30辆汽车总价值为人民币10515125元,应缴税款为人民币6335021元。
“19李纪周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和
审中供述证明:梁耀华的货船曾3次涉嫌走私被
圳市蛇
公安分局查扣,梁耀华通过李莎娜找他,说货
手续齐全、合法,公安机关违规查扣,他就相信了。由于他利用职权
预,最终导致梁耀华走私得逞。”
辩护人:“李纪周没有与李莎娜共同收受梁耀华贿赂的故意。检察机关指控李纪周与李莎娜共同收受梁耀华贿赂证据不足。”
公诉人:“李纪周在客观上对李莎娜取得300万元港币起了决定作用。虽然事先共谋不明显,但事中形成了共同收受贿赂的故意。取得300万元,李纪周、李莎娜缺一不可。”
辩护人辩说:“李纪周依照职权过问新英豪公司货船被查扣一事,不是
预下级公安机关办案,且
理结果与李纪周过问无关。”
公诉人:“李纪周在有关公安机关告知新英豪公司涉嫌走私后,仍听信新英豪公司人员所谓公安机关违规查扣的说法,要求将查扣的车船放行或将货
发还,其行为应属滥用职权
预下级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并造成新英豪公司涉嫌走私未被依法查
的结果,李纪周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
辩护人:“证人梁耀华在讯问、发问过程中,前后矛盾,且有明显说谎的地方,对证人梁耀华的证言不予采信。”
公诉人:“梁耀华的当
证词,虽然个别字句不同,但与他以前的证言实质一致。字句不完全相同是难免的,不等于矛盾。建议法
采信。”
对于郑某的证言,辩护人认为:“郑某是举报人,与梁耀华有利害关系,因此证言有很大的倾向
,不符合事实,提请法
不采纳。”
公诉人:“第一,郑某与李纪周没有利害关系,我们认定李纪周受贿罪,不仅仅靠郑某的证言。第二,郑某的证言与我们已
示或将
示的证言能一致地反映李纪周为梁耀华谋利的事实,辩护人提
的意见没有
据。”
关于起诉书第三项指控李纪周收受周某贿赂1万
元的事实,王忠华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