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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2/3)

三、白宝山1982年12月16日室盗窃凤凰牌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10元。

这时他已不住母亲家,母亲为他租了间小房,白宝山单独住在外边。这样,家人就更不知他晚上都在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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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宝山连续作了4案,都逃避开警方的打击。他并不把杀人当回事,毫不顾及他所造成的后果。他多次开枪,打死打伤军人和警察。除了与巡警火是一场遭遇战,其余全都是他有预谋地在攻。

我们可以看一下关于白宝山早年的两次判决书——

白宝山已成为一个冷血动,一血腥的杀人机。他的残忍就在于:当他确定了某一攻击目标之后,无论是谁阻碍了他,他都要把对方在上消灭掉。

后曾说起当时的情景,以证明他并没有滥杀无辜。

这个理并不妥当,这件证能够说明他的逃跑方向。

一、1982年12月,白宝山与张某在居民区盗窃晾晒衣服2件,价值人民币10元。

第四章

这件事他始终装在心里,成为其报复社会的理由之一。

他很快顺原路退来,沿公路走过铁路桥。夜中他看到桥墩下的草丛里卧着4棵泥电线杆,他把手枪泥电线杆的空心里。

他的这个差错,恰恰说明他当时心情恶劣。

照白宝山的说法,他仅仅因为盗窃了人家几件衣服,就被判了4年徒刑。在服刑期间,被揭发另一件事:他因喂鸽院盗窃人家一书包玉米,被主家发现,追来,他用木打了对方一下——结果,他被冠以抢劫罪,加判了有期徒刑10年。

路也走了,没走他预先踩好的路线,只认准永定河方向,走到河边逆而上,寻找那个漫桥。天亮的时候他走到西坟,爬上一座小山,这儿离他家已经不远了。他选择了一片槐树林,在那里用一堆枯树叶把枪埋起来。当时只能简单理,因为天已经大亮了,他只能再等天黑才能把枪运回原

那么事实是怎样的呢?

果然,枪第二天就被附近村里的孩发现了。他们拿着玩了几天,又在庄稼地里埋丢了。孩们警惕,没把这件事告诉家长,这一线索也就没反映到警方。

他不服气。

我仔细阅读过有关方面的材料,应该说,量刑尺度,在不同的时期都有着当时的标准,我们只能历史地看待;另一方面,事情也不像白宝山描述的那样简单。

任何人走向犯罪都有着外的和内的原因。白宝山返京后不到一个月就重新作案,5o天内连作4案,打死哨兵1人,打伤军警人员6人,除了他反复调的问题外,当然有着他自的更层的源。

在判决时,他就认为法律对他不公正。他没有犯那么大的罪,却被判了重刑,对此他耿耿于怀。服刑期间,他在监狱里还反复研究刑法,以清什么是“盗窃罪”,什么是“抢劫罪”,认为他充其量是盗窃,不应以抢劫罪量刑。

1983年,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83)石刑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主要事实如下:

早年因盗窃,他被判刑。这造成他的家破裂,妻与他离婚,儿女也跟着受累。他认为前罪判得过重,这影响到他的整个前程。他把这笔“账”记到法律和社会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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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6,他来到母亲家,换上一副刚起床的面孔。

二、1983年1月21日,白宝山和张某连续撬锁3起,盗窃天鹅牌坤表1块,旧夹克1件,真丝被面2块,尼龙双人蚊帐1,尼龙自动伞1把,女式跟鞋等共70余件,价值人民币50o元。

一、一包玉米和10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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