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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3/3)

据此,白宝山以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

1985年,白宝山在监狱服刑两年后,被揭发犯有余罪,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85)宣刑字第157号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白宝山1982年12月17日夜,在古城前街某号院内,偷玉米3书包,被事主郝某发现,追至门外。白宝山用木猛击郝的,致使某颅骨线形骨折,裂伤,合9针。

二、1982年底,白宝山伙同白某,在石景山综合修二厂一车间,盗窃手推车外胎170条,车轱辘两个,价值人民币3150元,运销赃,得款2855元。已全追缴,发还。

三、1982年8月8日,白宝山伙同石某,偷盗牡丹牌12英寸黑白电视机1台。

四、1983年1—3月,白宝山伙同石某等,偷盗工厂仓库内件,阀门160件,价值1900元,偷盗圆木1,直径40厘米,长7米,销赃得款500元,全挥霍。

据此,白宝山被判抢劫罪5年,盗窃罪7年,决定执行11年,与前盗窃罪4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自1983年3月8日起,至1997年3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

从以上材料看,北京市两家初级人民法院当年对白宝山的量刑应该说是恰当的,并无如他所说偷一书包玉米便加判10徒刑的畸重情形。1982年前后,社会平均生活平很低,多数工职人员月薪只有几十元人民币,白宝山的盗窃数额不菲。他多次与同伙盗窃,质恶劣。而在刑法上,对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有着明确的规定,持械行凶,抢夺他人财产,伤害他人,以抢劫罪判刑是完全正确的。

但白宝山并不这样想,他从自的私利发,认为法律对他不公平。这思想在他漫长的服刑过程中,在他承受离婚等人生打击时,不断得到加

白宝山是一个报复心理极重的人,1998年3月,白宝山在法上曾相当清晰地表述过他在狱中产生的报复思想。他说:“我想过了,法律这样判我,我服刑来,就去杀人,杀死那些受法律保护的人。如果法律判我20年,我来杀成年人;如果法律判我无期(徒刑),减刑后我来年纪大了,没能力杀成年人了,我就杀孩,到幼儿园去杀,能杀多少杀多少,直到杀不动为止……”

这里形成了一个悖论,一个改造和反改造的悖论。白宝山是一个极端的典型。他犯了罪,在改造的过程中受到惩罚,他却把责任推到无辜的人们上。他的思维是最简单的反向思维:法律“不公正”地惩罚了他,那么一旦有机会,他就用不讲理的方法,惩戒法律。

二、“预谋犯罪”白宝山前期的心理过程

服刑,整个改变了白宝山的人生路。

没有了,妻儿女失去了,白宝山成为一个孤独的鳏夫,成为被遗弃者。在狱中,每每回想起来,他都觉得自己可怜,也觉得对不起儿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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