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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3/3)

tsex),劳·布里佛(robertbriffault)所著《母亲》(themothers),劳·葛瑞佛(robertgraves)所著《白女神》(thees)所著《母神崇拜》(thecultofthemothergoddness),艾芙琳·李德(evenlynreed)所著《女人的化》(woman?sevolution),贾葵塔·霍克斯与李欧纳·巫里(jacquettahaarval)曾在一篇由《女主义报》刊的论文中指:在父权文化中,如同我们成长的社会里,是很重要的问题。除了行为的象征意义之外(展现男霸权与主宰、控制女),被父权社会预设了很实际的功能。鉴于男人无法直接涉、繁衍嗣的过程,所以男人无法像母亲一样,可以清楚地宣称某某人是他的嗣,因为是母亲亲经历怀胎生产的阶段,才养育下一代。虽然在正常的情况下,需要有男人提供,才能造成受怀胎,但是,你绝不可能明令单由哪一个男人来提供。男人若为了确定自己是惟一提供的男人,一切便只得从控制女人的下手了。

所以,为了确保男人是惟一提供的人,他就必须让他的新娘在婚前保持女之,婚后继续维持一夫一妻制的形态。一如金赛的分析:在古律中,对女人的婚前行为详加严禁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怕她们的婚前会威胁到未来丈夫的财产权。要求新娘直到婚礼当天仍保持女之,就如同要求易中的羊或商品,必须维持最佳品质是一样的,而这些要求都是据社会文化的标准而定。

为了将女人限制在一夫一妻的形态中,男人可以施展以下各方法,防止女人的婚外行为,如莫的分析:他可以把妻关在闺房中,让她跟其他的男人分开,如果她胆敢违抗,他便用暴力让她屈服。或者,他还发明一些工、机关,以防止她跟别的男人,例如贞带。再不然,他脆就把她的割掉,借以减缓她的。此外,他还可以说服她,让她以为是同一回事,所以,一旦她跟别的男人发生了关系,她就违背了的神圣戒律。而最后一办法,在今天的国社会中最为常见。

控制女人的,除了以上的理由之外(维系既定的社会组织形态),在人类历史过渡至父权社会的阶段,亦有基于政治因素,以打压在异族社会中其他形式的。例如,一般研究圣经的学者皆认为:在早期犹太落中,男对女以及同恋等,均属合法且被社会接纳的生理反应与情关系,不过,在其周遭大分皆为父权社会的落中,却不接受这些行为与关系。事实上,约在公元前7世纪时据查得·泰勒(juddteller)在《犹太人传》(jews:biographyofapeople)一书中的说法,时间约在公元前6世纪。,同恋与其他各形式的行为,都一并列犹太教的日常生活仪式当中,如同邻近的异族文化社会一般。不过,一些小的犹太落,通过推行父权社会的秩序,一意巩固并扩张他们的政权势力,因此,才将男神耶和华尊为惟一的上帝。自此,除了有助于生之外,其他的行为都被斥为变态,且列宗教的禁律当中。从难民营亡回国途中所制定的“十诫”,用意即在排斥周遭不同文化的民族,独尊犹太人是上帝的民。直到那时,同恋、无关生方式,才会被斥为是迦南人、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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