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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质的犯罪组织有违法活动的,不
是否有其他
犯罪行为,都要判刑。
据此,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
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
质的组织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
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
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
质的组织
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是迄今为止,中国法律第一次对境外黑社会组织渗透和境内带黑社会
质的犯罪作
的明确、科学、严厉的惩
依据,一举解决了多年来对黑社会犯罪“法无明文规定”之弊端,开创了世界“反黑”史上的先河,无疑是对世界法制建设的一大贡献!
但是,目前一些司法理论界的研究者和司法实践者研讨认为:黑社会犯罪作为刑事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形式之一,新《刑法》对此量刑明显偏轻:带黑社会
质的集团“老大”和骨
目,基本都是罪大恶极的惯犯,应从严从重惩
,新《刑法》对此应单列条款;凡包庇或纵容黑社会
质的组织
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都是党政领导
和政法人员,基本都与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
织在一起,在犯罪行为上有明显的“故意”,应以“共同犯罪”论
,甚至从严从重,唯此不能堵
黑社会犯罪向政治领域渗透的
隙和通
;对一般黑社会犯罪成员的
罚形式过宽,在执法澡作中仍难避免“降格
理”或“避重就轻”的弊端;对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
境犯罪
罚过于笼统,量刑偏轻,应以完善《外
法》为基础,建立反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
境犯罪
罚专门法规,等等。无疑,这些都将是有待于司法理论与实践和立法机构
研讨逐步解决的新课题!
启示与思考之三:“反黑”要与反腐败结合,扫除“保护杀,粉碎”关系网“每当警方打掉一个或一批带黑社会
质的犯罪团伙或犯罪集团,社会上就不时冒
一些疑问:为什么这些社会渣滓能在一地多年称王称霸,胡作非为,横行不法呢?为什么在共产党执政的国家中由党和政府派
的侦查人员居然要经过长时间的艰苦调查才能侦破案件呢?为什么警方一场接一场地开展”严打“和专项斗争,就是
及不到一些有钱有势的犯罪分
呢?政府往往用”打击不力“一词来解释一些带黑社会
质的恶势力长期存在的原因,然而为什么在很长时间内一再
现”打击不力“呢?
剖析典型案例人们发现:几乎在每一个带黑社会
质的犯罪集团后面,都有一张渗透到党政
门或执法机关的“关系网”,都有一些腐败分
利用职权为犯罪分
充当“保护杀,致使
氓恶势力与某些社会腐败现象勾结在一起,沆瀣一气了!
——哈尔滨警方打掉的以“乔四”宋永佳为首的5个带黑社会
质的犯罪集团,三年间作案130多起,把个北方名城搅得乌烟瘴气,竟未受到惩
,
就在于公安政法、银行、基建、供销、房地产等
门有近百名
充当着他们的“保护杀,其中
级
20余名,科级
30余名;——震惊中外的海南拾南霸天”王英汉,在原县委书记、原公安局长等党政
和执法人员庇护下,在澄迈县横行6年,作案28起,未立案的11起;抓获凶犯未查清案情就放人的7起;由王英汉说情“私了”的5起;降为治安案件的3起;移送检察院的仅2起:一起私藏军用枪支案,检察院认为构不成犯罪未予批捕;一起非法买卖7支军用枪并拒捕,又被检察院免诉和缓刑,既使王英汉被捕关押中,仍从狱中捎
“密信”,让内弟找李检察长“疏通一下关系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