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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阎崇年《万历怠政》文(凑字数)(6/7)

者,除非他们自己耕,否则是不允许他们以田地为生,因而他们的永久佃农也就是事实上的田主。”

结合这段话来看,严格的说从嘉靖以后,所谓的皇庄也即官地,和皇室唯一的联系,无非是每年向皇室一笔银,而不必再另外税。就如黄仁宇所说“永久佃农也就是事实上的田主”

阎教授说的“万历帝自己的皇庄占地210万亩”,是没有了解明代土地制度,尤其没有阅读过黄仁宇对明代晚期的所谓皇庄土地质的论述而导致的错误。

另外皇室无论如何总需要有一定的收来源,来应付日常的费开销,皇庄也好,官地也只是提供了这样一个收的途径而已。不考察从这些官地收多少,而只是耸人听闻的列多少亩田地的数字,是不够严谨的法,也是有些故意误导普通读者的嫌疑!从实际来看,皇帝从官地获得的收也是相当有限的,比如据黄仁宇的记述,“皇庄每年4万9000两粒银的收用以供应几位太后的开支。李太后所得大半用于北京郊外的石桥建筑和捐给宗教院”。

可能这个数字每年有波动,但最多的时候估计也不会超过六万两!这是个什么概念,当时一些私人大地主,一些大盐商,一些从事海上贸易的商人,每年赚取的利都远远不止于这个数字,这就是一些人咬牙切齿,义愤填膺的明朝皇室对人民的剥削???

如果没有所谓的官地,只要皇室不喝西北风,那相应的开支也必然还是要从国家统一收取的粮税中分,那又有什么分别?

再看阎崇年说的“赐给他弟弟潞王翊田400万亩,赐给他儿福王常洵田200万亩”。

对这个问题不妨看一下黄仁宇在《万历十五年》第三章,注释二中的一段话“对于福王庄田的若情节,中外学者多有误解,当时万历指令湖广、山东、河南三省以田土4万顷作为福王庄田。……对于这些田地,如果照传统的封建主义方式的控制,则福王必当封茅裂土,层层分割,由各级亲信掌握理,……因为以私人而占有大量耕地及农民,必须有私人的武装和法,否则就不能有效的理。这些权力通常也为自上而下的各个世代所继承。然而福王并未有这样力量。

因此,对研究者来说,不能只看到一些明文的记载,而应该透过资料,彻底查清事实的真相。万历指令以4万顷为福王的庄田,不过是和群臣讨价还价的办法。讨价还价之余,万历就减价为2万顷,福王本人也再三表示‘推辞’。而万历所真正为福王索要的,则不在田土而在佃金。因为河南在明初地广人稀,其后民间开垦所增田地,称为‘白地’,其所有权常常发生问题。地方官对这田地所征取的赋税,既不归一般的田赋,也很难视为官田的地租。山东由于黄河河的变迁,被淹后的田地重新开发,情形亦复类似。湖广则因河湖泊众多,昔日之湖沼成为圩田,河岸瘠土仅征‘芦课’者至此也有成为良田的趋势。此外各省还有被抄没的庄田等,情况极为复杂。这些土地的赋税收,纵未尽地方官之私,但也从未作公开而详尽的代。万历的意图,即要三省地方官从这笔收中每年缴纳银46000两,以作福王府的开支。迟至1617年,湖广官员只表示承担3659两的银。福王本人,曾因为不相信各地的报告,而派人在河南丈量上述田土,以致与当地官民发生冲突。请参阅《神宗实录》页9771、9773、9825、9901、9920、9924、9942、9946、9957、10089、10339、10526、10611”

黄仁宇这段话什么意思?也就是说所谓赐予福王两万顷土地,并非是福王就真的拥有这两万顷土地,而仅仅是相应的省份,每年提供给福王对应这些土地相应的一笔银,仅此而已。所以从土地的数目上似乎很惊人,400万亩,两百万亩,真是罪恶滔天,但实际上代表的银不过是四万多两,两万多两而已,明代一个中等规模的商人,一次生意携带的本钱都不止这个数字!!这就是明代宗室“侵占大量土地”的真相!!实际上黄仁宇的考证,福王每年真正拿到的代表这些土地的银连二万两都没有满,各个地方的地方官为自己的地方利益都是极尽推脱搪之能事,所以福王“大田土折银每年未逾2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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